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
2016-07-13 15:52:28??來源:外交部網站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分享到:
|
四、菲律賓一再采取導致爭議復雜化的行動 92.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菲律賓一再采取導致爭議復雜化的行動。 (一)菲律賓企圖擴大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侵占 93. 自20世紀80年代起,菲律賓就在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上建設軍事設施。90年代,菲律賓繼續在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修建機場和海空軍基地,以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沙群島中業島為重點,持續在相關島礁建設和修整機場、兵營、碼頭等設施,以方便起降重型運輸機、戰斗機及容納更多更大的艦船。菲律賓還蓄意挑釁,頻繁派出軍艦、飛機侵入中國南沙群島五方礁、仙娥礁、信義礁、半月礁和仁愛礁,肆意破壞中國設置的測量標志。 94. 更有甚者,1999年5月9日,菲律賓派出57號坦克登陸艦入侵中國仁愛礁,并以“技術故障擱淺”為借口,在該礁非法“坐灘”。中國當即對菲律賓提出嚴正交涉,要求立即拖走該艦。而菲律賓卻稱該艦“缺少零部件”無法拖走。 95. 就此,中國持續對菲律賓進行交涉,再三要求菲方拖走該艦。例如,1999年11月,中國駐菲律賓大使約見菲律賓外長西亞松和總統辦公室主任來妮海索斯,再次就該艦非法“坐灘”仁愛礁事進行交涉。菲律賓雖然再三承諾將把該艦從仁愛礁撤走,但一直拖延不動。 96. 2003年9月,得知菲律賓準備在仁愛礁非法“坐灘”的軍艦周圍修建設施后,中國當即提出嚴正交涉。菲律賓代理外長埃卜達林表示,菲律賓無意在仁愛礁上修建設施,菲律賓是《宣言》的簽署者,不會也不愿成為第一個違反者。 97. 但是菲律賓拒不履行拖走該艦的承諾,反而變本加厲,采取進一步挑釁行為。菲律賓于2013年2月在非法“坐灘”的該艦四周拉起固定纜繩,艦上人員頻繁活動,準備建設固定設施。在中國多次交涉下,菲律賓國防部長加斯明聲稱,菲律賓只是在對該艦進行補給和修補,承諾不會在仁愛礁上修建設施。 98. 2014年3月14日,菲律賓外交部發表聲明,公然宣稱菲律賓當年用57號坦克登陸艦在仁愛礁“坐灘”,就是為了“將該軍艦作為菲律賓政府的永久設施部署在仁愛礁”,企圖以此為借口,繼續拒不履行拖走該艦的承諾,進而達到侵占仁愛礁的目的。中國當即對此表示震驚,并重申絕不允許菲方以任何形式侵占仁愛礁。 99. 2015年7月,菲律賓公開聲明,菲方正對在仁愛礁“坐灘”的軍艦進行內部整固。 100. 菲律賓用軍艦“坐灘”仁愛礁,承諾拖走卻始終食言,直至采取加固措施,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證明菲律賓就是第一個公然違反《宣言》的國家。 101. 長期以來,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并在島礁上修筑各種軍事設施,企圖制造既成事實,長期霸占。菲律賓的所作所為,嚴重侵犯中國對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主權,嚴重違反《憲章》和國際法基本準則。 (二)菲律賓一再擴大海上侵權 102.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依據其單方面主張,先后侵入中國南沙群島禮樂灘、忠孝灘等地進行非法油氣鉆探,包括就有關區塊進行對外招標。 103. 進入21世紀以來,菲律賓擴大對外招標范圍,大面積侵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海域。2003年,菲律賓將大片中國南沙群島相關海域劃為對外招標區塊。2014年5月,菲律賓進行了第5輪油氣招標,其中4個招標區塊侵入中國南沙群島相關海域。 104. 菲律賓還不斷侵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海域,襲擾中國漁民和漁船正常生產作業。據不完全統計,1989年至2015年,在上述海域共發生菲律賓非法侵犯中國漁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事件97件,其中槍擊8件,搶劫34件,抓扣40件,追趕15件;共涉及中國漁船近200艘,漁民上千人。菲律賓還野蠻、粗暴對待中國漁民,施以非人道待遇。 105. 菲律賓武裝人員經常無視中國漁民的生命安全,濫用武力。例如,2006年4月27日,菲律賓武裝漁船侵入中國南沙群島南方淺灘海域,襲擊中國“瓊瓊海03012”號漁船,菲方一艘武裝小艇及4名持槍人員向中國漁船靠近,并直接向漁船駕駛臺連續開槍射擊,造成陳奕超等4名漁民當場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隨后,13名持槍人員強行登上漁船進行搶劫,劫走船上衛星導航、通訊設備、生產工具、漁獲等。 106. 菲律賓一再采取各種海上侵權行動,企圖擴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張,嚴重侵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及相關權益。菲律賓的侵權行為嚴重違背了其在《宣言》中關于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行動的承諾。菲律賓槍擊、搶劫中國漁船和漁民,非法抓扣中國漁民并施以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人格尊嚴,公然踐踏基本人權。 (三)菲律賓企圖染指中國黃巖島 107. 菲律賓還對中國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并企圖非法侵占。 108. 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持續、和平、有效地對黃巖島行使著主權和管轄。 109. 1997年之前,菲律賓從未對黃巖島屬于中國提出異議,從未對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1990年2月5日,菲律賓駐德國大使比安弗尼多致函德國無線電愛好者迪特表示:“根據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斯卡伯勒礁或黃巖島不在菲律賓領土主權范圍以內。” 110. 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1994年10月28日簽發的《菲律賓共和國領土邊界證明書》表示,“菲律賓共和國的領土邊界和主權由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確定”,并確認“菲律賓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通過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發布的第25號官方地圖中顯示的領土界限完全正確并體現了真實狀態”。如前所述,《巴黎條約》和另外兩個條約確定了菲律賓的領土界限,中國黃巖島明顯位于這一界限以外。第25號官方地圖反映了這一事實。在1994年11月18日致美國無線電協會的信中,菲律賓無線電愛好者協會寫道,“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菲律賓)有關政府機構申明,基于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斯卡伯勒礁就是位于菲律賓領土邊界之外。” 111. 1997年4月,菲律賓一改其領土范圍不包括黃巖島的立場,對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組織的國際聯合業余無線電探險隊在黃巖島的探險活動進行跟蹤、監視和干擾,甚至不顧歷史事實,聲稱黃巖島在菲律賓主張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因此是菲律賓領土。對此,中國曾多次向菲律賓提出交涉,明確指出,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菲律賓的主張是無理、非法和無效的。 112. 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9522號共和國法案,非法將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劃為菲律賓領土。就此,中國即向菲律賓進行交涉并發表聲明,重申中國對黃巖島和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任何其他國家對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島嶼提出領土主權要求,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113. 2012年4月10日,菲律賓出動“德爾·皮拉爾”號軍艦,闖入中國黃巖島附近海域,對在該海域作業的中國漁民、漁船實施非法抓扣并施以嚴重非人道待遇,蓄意挑起黃巖島事件。中國即在北京和馬尼拉多次對菲律賓提出嚴正交涉,對菲律賓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傷害中國漁民的行徑表示強烈抗議,要求菲律賓立即撤出一切船只和人員。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迅速派出海監和漁政執法船只前往黃巖島,維護主權并對中國漁民進行救助。2012年6月,經中國多次嚴正交涉,菲律賓從黃巖島撤出相關船只和人員。 114. 菲律賓對中國黃巖島提出的非法領土要求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所謂黃巖島在菲律賓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因而是菲律賓領土的主張,顯然是對國際法蓄意和荒唐的歪曲。菲律賓派軍艦武裝闖入黃巖島附近海域,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嚴重違背《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菲律賓鼓動并慫恿菲方船只和人員大規模侵入中國黃巖島海域,嚴重侵犯中國在黃巖島海域的主權和主權權利。菲律賓非法抓扣在黃巖島海域正常作業的中國漁民并施以嚴重的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格尊嚴,踐踏人權。 (四)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惡意行為 115.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違背中菲之間達成并多次確認的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共識,違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莊嚴承諾,在明知領土爭議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有關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蓄意將有關爭議包裝成單純的《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此舉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而是企圖借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菲律賓的行為是惡意的。 116. 第一,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協議。中菲在有關雙邊文件中已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并多次予以確認。中國和菲律賓在《宣言》中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作出鄭重承諾,并一再在雙邊文件中予以確認。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相輔相成,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方式。“約定必須遵守”。這項國際法基礎規范必須得到執行。菲律賓違背自己的莊嚴承諾,是嚴重的背信棄義行為,不為菲律賓創設任何權利,也不為中國創設任何義務。 117.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十五部分第280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第281條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作出明確選擇,《公約》規定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不適用。 118.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濫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有關事項也構成中菲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陸地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的調整范圍。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構成《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菲律賓通過包裝訴求,惡意規避中方有關排除性聲明和陸地領土爭議不屬《公約》調整事項的限制,單方面提起仲裁,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 119. 第四,菲律賓為推動仲裁捏造事實,曲解法律,編造了一系列謊言: ——菲律賓明知其仲裁訴求涉及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調整的事項,卻故意將其曲解和包裝成《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 ——菲律賓明知其仲裁訴求涉及海洋劃界問題,且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將包括海洋劃界在內的爭端排除出《公約》規定的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卻故意將海洋劃界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抽離出來,孤立看待,企圖規避中國有關排除性聲明; ——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故意將其與中國就一般性海洋事務與合作進行的一些磋商曲解為就仲裁事項進行的談判,并以此為借口聲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 ——菲律賓聲稱其不尋求判定任何領土歸屬,或劃定任何海洋邊界,然而在仲裁進程中,特別是庭審中,卻屢屢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菲律賓無視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和實踐,子虛烏有地聲稱中國對整個南海主張排他性的海洋權益; ——菲律賓刻意夸大西方殖民者歷史上在南海的作用,否定中國長期開發、經營和管轄南海相關水域的史實及相應的法律效力; ——菲律賓牽強附會,拼湊關聯性和證明力不強的證據,強撐其訴訟請求; ——菲律賓隨意解釋國際法規則,大量援引極具爭議的司法案例和不具權威性的個人意見支撐其訴求。 120. 簡言之,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包括《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在內的國際法。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無管轄權,所作出的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反對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決為基礎的主張和行動。 五、中國處理南海問題的政策 121. 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重要力量。中國一貫遵守《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堅定維護和促進國際法治,尊重和踐行國際法,在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同時,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堅持通過規則機制管控分歧,堅持通過互利合作實現共贏,致力于把南海建設成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和合作之海。 122. 中國堅持與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堅定維護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積極倡導域外國家尊重地區國家的努力,在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一)關于南沙群島領土問題 123. 中國堅定地維護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部分國家對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提出非法領土主張并實施武力侵占,嚴重違反《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是非法的、無效的。對此,中國堅決反對,并要求有關國家停止對中國領土的侵犯。 124. 中國始終致力于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直接有關的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 125. 眾所周知,陸地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調整的事項。因此,南沙群島領土問題不適用《公約》。 (二)關于南海海洋劃界問題 126. 中國主張,同直接有關的當事國依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通過談判公平解決南海海洋劃界問題。在劃界問題最終解決前,各方應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127. 1996年,中國在批準《公約》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進一步明確中國同海洋鄰國之間解決海洋劃界問題的原則立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128. 中國不接受任何企圖通過單方面行動把海洋管轄權強加于中國的做法,也不認可任何有損于中國在南海海洋權益的行動。 (三)關于爭端解決方式 129. 基于對國際實踐的深刻認識和中國自身豐富的國家實踐,中國堅信,要解決任何國家間爭議,無論選擇哪種機制和方式,都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志,應以國家同意為基礎。 130. 在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于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不接受任何訴諸第三方的爭端解決方式。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稱“關于《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1款(a)、(b)、(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明確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已與14個陸地鄰國中的12個國家,本著平等協商、相互諒解的精神,通過雙邊談判,簽訂了邊界條約,劃定和勘定的邊界約占中國陸地邊界長度的90%。中國與越南已通過談判劃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界限。中國對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誠意和不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不言而喻,談判是國家意志的直接體現。談判當事方直接參與形成最終結果。實踐表明,談判取得的成果更容易獲得當事國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并具有持久生命力。只有當事方通過平等談判達成協議,有關爭議才能獲得根本長久解決,有關協議才能得到全面有效貫徹實施。 (四)關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開展海上務實合作 132.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實踐,在海洋爭議最終解決前,當事國應保持克制,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爭議管控規則和機制,開展各領域合作,推動“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為最終解決爭議創造條件。有關合作和共同開發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劃定。 133. 中國積極推動與有關國家建立雙邊海上磋商機制,探討在漁業、油氣等領域的共同開發,倡議有關各國積極探討根據《公約》有關規定,建立南海沿岸國合作機制。 134. 中國始終致力于與東盟國家一道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積極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已取得了包括建立“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合搜救熱線平臺”、“中國—東盟國家應對海上緊急事態外交高官熱線平臺”以及“中國—東盟國家海上聯合搜救沙盤推演”等“早期收獲”成果。 135. 中國始終堅持倡導各方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框架下,積極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爭取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早日達成“準則”。為在“準則”最終達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風險,中國提議探討制定“海上風險管控預防性措施”,并獲得東盟國家一致認同。 (五)關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 136. 中國一貫致力于維護各國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海上通道的安全。 137. 南海擁有眾多重要的航行通道,有關航道也是中國對外貿易和能源進口的主要通道之一,保障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維護南海海上通道的安全對中國十分重要。長期以來,中國致力于和東盟國家共同保障南海航道的暢通和安全,并作出重大貢獻。各國在南海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不存在任何問題。 138. 中國積極提供國際公共產品,通過各項能力建設,努力向國際社會提供包括導航助航、搜尋救助、海況和氣象預報等方面的服務,以保障和促進南海海上航行通道的安全。 139. 中國主張,有關各方在南海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時,應充分尊重沿岸國的主權和安全利益,并遵守沿岸國按照《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六)關于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140. 中國主張,南海和平穩定應由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維護。 141. 中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防御性的國防政策,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安全觀,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周邊外交方針和睦鄰、安鄰、富鄰的周邊外交政策,踐行親、誠、惠、容周邊外交理念。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推動南海合作和發展的堅定力量。中國致力于深化周邊睦鄰友好,積極推動與周邊國家以及東盟等地區組織的務實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142. 南海既是溝通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橋梁,也是中國與周邊國家和平、友好、合作和發展的紐帶。南海和平穩定與地區國家的安全、發展和繁榮息息相關,與地區各國人民的福祉息息相關。實現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繁榮發展是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愿望和共同責任,符合各國的共同利益。 143. 中國愿繼續為此作出不懈努力。 |
相關閱讀:
- [ 07-13]罔顧歷史的南海仲裁裁決且當鬧劇看
- [ 07-13]罔顧歷史的南海仲裁裁決且當鬧劇看
- [ 07-13]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南海仲裁”加劇地區緊張局勢
- [ 07-13]臺灣學者: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是政治鬧劇
- [ 07-13]臺軍原海軍陸戰隊司令怒斥南海荒謬仲裁
- [ 07-13]關注菲律賓南海仲裁案 臺灣媒體這么說
- [ 07-13]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
- [ 07-13]“南海仲裁結果”出爐 外國網友:南海理應屬于中國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