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擬規定地方性社會團體不得冠“中國”等字樣
2016-08-01 14:20:04??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趙舒文 |
分享到:
|
民政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以上字樣。《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以下社會團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登記: (一)行業協會商會; (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團體; (三)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 (四)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 成立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團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內部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在本單位、社區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在社會團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社會團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六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國家制定扶持鼓勵政策,支持社會團體發展。 社會團體以及對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和組織,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轄 第九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其中,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發起人應當對社會團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團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主要發起人應當作為該社會團體第一屆理事會負責人的候選人。 第十二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個以上的發起人,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條件的負責人,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財產,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會員應當具有地域分布的廣泛性;第二項規定的發起人應當在擬成立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業務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并應當成為該社會團體的會員。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會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樣。 |
相關閱讀:
- [ 07-26]民政部:今年各類自然災害已致全國1074人死亡
- [ 07-26]民政部回應河北局地災害損失慘重:有主客觀原因
- [ 07-26]民政部:上半年通過采集DNA幫助1570人成功尋親
- [ 07-24]民政部:華北東北黃淮洪澇災害致284人死亡失蹤
- [ 07-26]民政部回應如何確保救災資金足額發到災區民眾手中
- [ 07-26]民政部:特別重大災害將派員現場核查 確保信息準確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