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絡拍賣中嚴禁網絡服務提供者操控后臺
2016-08-03 11:47:57??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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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拍賣會現場。 中新社記者 泱波攝 中新網8月3日電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明確存在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或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規定》全文共三十八條,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明確了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主拍賣在司法拍賣中有其天然的優勢,自主拍賣使得環節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為當事人省去了委托拍賣機構的傭金成本,被稱為是“零傭金”的拍賣方式,申請執行人能夠更大程度的實現債權。而網絡拍賣創造了擺脫空間和時間束縛的條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賣可行性。本《規定》重點規范人民法院通過網絡電子競價的方式開展自主拍賣的行為。 (二)《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臺 為防止網絡司法拍賣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影響了司法拍賣的規范性和公開性,《規定》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意提供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可申請納入名單庫,其提供的平臺應當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保證信息公開充分、功能齊全完備、系統獨立安全、程序運作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將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采取統一標準,依照嚴格程序,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除名。 在具體個案中選擇網絡拍賣平臺時,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預,而由執行法院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從名單庫中選擇一家實施拍賣。 (三)《規定》明確了網絡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 人民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扮演著主導者、決定者、拍賣確定者的重要角色,《規定》用列舉方式明確人民法院應承擔發布公告、查明財產狀況、確定保留價和保證金、制作拍賣裁定等基本職責,人民法院除應嚴格依法履職外,還應負責管理、監督、指導拍賣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賣模式下,原來由委托拍賣機構承擔的展示、推介、咨詢等拍賣輔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考慮到執行工作實際,《規定》將制作拍賣財產的說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從司法拍賣工作中分離出來,可委托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的正常運轉,《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保證拍賣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提供電子支付對接系統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四)《規定》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 傳統拍賣理論認為拍賣應不少于兩人參與。但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絡公開的特征,從拍賣開始直至競價結束,競買人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因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導致不公平競價的可能性已經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競拍的價格高于起拍價被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規定》明確即使參與競買人僅為一人,只要出價不低于起拍價的即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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