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不履行判決被強制執行 法院從賬戶扣508萬
2016-08-04 07:00:1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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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市民侯瑞昌狀告北京市民政局和其下屬的民政事業建設處(現更名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并獲賠500萬元。因被告拒不履行判決,市二中院劃扣民政事業建設處賬戶內的508萬余元(本息)。此后,對方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賬戶屬于專款專用,法院不能劃扣執行。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財產,駁回被告的執行異議。昨天,侯瑞昌表示,已于8月2日收到執行款。 >>案情 公家侵占財產官司打多年 侯瑞昌訴稱,1987年底,他承攬了北京某工程項目。為此,他先后投資3.2萬元,組建了一支工程隊。 第二年3月,承攬工程收尾,工程隊凈資產達到12萬元,人員發展到80余人。當月,他還與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協商,達成了橫向聯合(聯營)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頭協議,成立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處(以下簡稱“四處”),市民政局建設處未投資。 侯瑞昌稱,在隨后的7年里,“四處”自身凈資產發展到了1543.43萬元。但是,1995年8月,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宣稱“四處”資產全部為國有資產。 1991年至1995年期間,“四處”獨資創辦的多個子公司和經濟實體,被民政事業建設處侵占。為此,侯瑞昌起訴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并追加市民政局為被告,要求返還總價值為1543.43萬元的全部資產,賠償經營性經濟損失7400萬元。 1999年,侯瑞昌將北京市民政局和其下屬的民政事業建設處訴至市二中院。此后,該案經歷了敗訴、上訴、多次申訴、重審等司法程序。 >>判決 民政部門終審敗訴賠500萬 2013年5月,該案在市二中院再次重審開庭。 2014年12月4日,市二中院對侯瑞昌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侯瑞昌與民政事業建設處之間形成“橫向聯合”,系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對各自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且該協議在1988年至1995年8月期間已經實際履行完畢。 民政建安公司成立至重組改制,其法律屬性應為國有。“四處”作為該公司內設機構,其財產應當是公司法人財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侯瑞昌主張“四處”及下轄三產的資產及公司管理資料歸其個人所有,并要求被告返還,缺乏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侯瑞昌基于與民政事業建設處的“橫向聯合”協議將自有資金、材料、人員、設備注入“四處”,使其逐漸發展壯大。侯瑞昌對“四處”的經營管理與“四處”的發展有直接關系。法院斟酌認定被告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賠償侯瑞昌500萬元較為適宜。 宣判后,侯瑞昌提出上訴,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院駁回了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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