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不履行判決被強制執行 法院從賬戶扣508萬
2016-08-04 07:00:1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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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法院強制劃扣508萬執行款 據了解,當年的民政事業建設處于2014年重組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該中心一直未履行判決。侯瑞昌于2016年1月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請執行。 2月28日,市二中院從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的銀行賬戶中劃扣了508萬余元作為執行款,該中心隨即向市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該中心認為,法院執行劃扣的銀行賬戶為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專款專用。法院從該賬戶扣劃錢款嚴重影響該中心正常工作和承擔建設項目的正常運轉。因此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將扣劃的資金劃回原賬戶。 在該案庭審中,該中心提交了北京市財政局向民政局出具的函件,證明涉案賬戶為基建資金專用賬戶。此外,還提交了相關文件證明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不能扣劃。 2016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作出裁定。法院認為,該中心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法院依法扣劃其在銀行中的存款并無不當。 >>理由 法院強制劃扣專用賬戶合法 法院認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亦無禁止法院對基建資金專用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 此外,法院還認為,民政中心提交的證明,也不能證明法院扣劃的款項為基建專用資金,從該中心提交的涉案賬戶進出項及對賬單看,該賬目還被用于其他用途,且該中心未證明涉案賬戶中資金產生的利息的用途。 因此,法院根據相關法規作出裁定,駁回該中心的執行異議。該中心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請復議。 北京市高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法律、司法解釋未對機關法人財政資金的執行作出禁止性規定,也未對基本建設專用資金的執行作出限制性規定。 該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二中院扣劃其在銀行設立的賬戶內的財產不違反法律規定。最終,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昨日,記者聯系到侯瑞昌,對方表示已與8月2日收到了法院打過來的執行款。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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