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6-08-25 19:36:0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李霖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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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梁士斌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交通運輸部今天公布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安全生產的條件、安全生產責任等作出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與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鏈接,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征求意見稿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與承攬工程相適應的企業資質。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概預算時,確定保障安全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國家現行標準。 征求意見稿規定,施工作業點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建設單位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如工期確需調整,應當對影響安全的風險進行論證和評估,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和安全保障措施。 征求意見稿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全員參與的工作機制,完善隱患排查登記、治理銷號等全過程記錄,未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還應按規定上報和掛牌治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通報,并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記錄并對外公開。 征求意見稿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因項目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從業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按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或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未督促整改到位,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等,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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