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分正、副本
2016-08-30 18:30:07??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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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30日電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民政部關于慈善組織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具體有關事項如下: 一、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慈善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受理慈善組織的設立申請,并根據申請人所選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按照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發起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設立申請書應當明確提出設立慈善組織的意愿,以及該組織符合《慈善法》規定的慈善組織宗旨、業務范圍等情況的說明;章程中有關財產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規定。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慈善法》第九條以及有關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審批時限應當符合《慈善法》第十條的要求,負責人應當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于直接登記的有關規定,在有關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完成前,穩妥開展慈善組織直接登記試點,并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確黨建工作機構,規范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切實加強綜合監管。 各地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意見》的規定,對屬于直接登記范圍且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通過試點,逐步按照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四、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慈善組織注銷時,應當要求慈善組織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處置清算后剩余財產。清算結束后,再依照有關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五、登記管理機關對依法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發給或者換發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由民政部統一制定印制標準。 六、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分為正、副本,由民政部統一制定印制標準。 七、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脫鉤進展情況,民政部統一制定了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后登記證書印制標準。 八、內蒙古、西藏、新疆等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自行印制證書的自治區,可按照本通知五、六、七條規定的印制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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