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巡游出租車經營者應根據成本等調整承包費
2016-09-09 13:30:24??來源:交通部網站 責任編輯:李霖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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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60號)發布后的規章體系架構,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調整了適用范圍,并對出租汽車行業定位、經營者與駕駛員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巡游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通過明確發展定位,著力構建多樣化、差異性城市綜合運輸服務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針對出租汽車“份錢”問題,要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加快推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等,并結合網約車新業態的特點,對駕駛員條件、考試內容、證件類別、注冊管理、繼續教育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相應適應性調整。 三、為什么要對網約車駕駛員進行管理,修訂在哪些方面考慮了網約車的特點? 無論網約車還是巡游車,提供的是面向公眾的普遍客運服務,依法對駕駛員實行準入管理,這是行業管理部門為保證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的底線要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修訂中充分考慮網約車特點,通過“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設計與管理創新,積極支持新業態規范發展。如:與巡游車駕駛員相比,最大限度簡化了網約車駕駛員考試內容,并規定其注冊及注銷,可通過平臺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來完成等。 四、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申請條件是否一樣? 根據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無論是從事巡游還是網絡預約服務,在申請條件上并無區別,為促進新老業態公平競爭創造積極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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