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巡游出租車經營者應根據成本等調整承包費
2016-09-09 13:30:24??來源:交通部網站 責任編輯:李霖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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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業資格考試條件中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如何提供?會不會給當事人帶來不便?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一)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目前,我部正在與公安部門積極協調,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當事人提供承諾材料予以核實,最大程度為申請當事人提供便利。 六、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考試內容有何區別?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全國公共科目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征的知識測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等具有區域規范要求的知識測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區域服務特征自行確定其他考試內容。 七、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注冊管理有何不同?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巡游車駕駛員原有的注冊規定有關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時考慮到網約車新業態的特點,規定網約車駕駛員的注冊及注銷,可以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來完成。 八、在駕駛員繼續教育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修訂后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關于駕駛員繼續教育,只是提出繼續教育的結果性要求,對繼續教育的方式和過程則不再作具體規定,并明確駕駛員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進一步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注重繼續教育實效。同時要求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以更好地保證服務技能與業務素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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