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制度改革: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2016-10-11 07:33:53?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分享到: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多位法學專家及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意見出臺將從根源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發布 針對“有罪推定”等提出21條改革意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范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說,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法學專家表示,這份改革意見觸及我國刑事訴訟中由來已久的癥結,將有效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解讀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防范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意義?對此,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 1對偵查環節提出哪些要求? 針對命案等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辨認指認過程錄音錄像制 就偵查環節而言,改革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據介紹,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 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并強調 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為公正裁判奠定堅實基礎。為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像,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說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范取證。此外,意見對建立 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以及完善見證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 像。為嚴防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
相關閱讀:
- [ 10-10]多部門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 [ 10-10]法學專家解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意見
- [ 10-10]國民黨提醒蔡英文:沒有慈悲的改革將帶來族群敵視
- [ 10-10]人民日報:網約車改革尋找最大公約數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