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明確正負清單 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
2016-10-11 07:21: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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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繩 債轉股明確正負清單 值得注意的是,備受市場人士關注的債轉股相關指導文件也正式落地。《意見》所附《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債轉股的總體思路、實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強調要遵循法治化原則、按照市場化方式有序開展債轉股,建立債轉股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價格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退出等長效機制,嚴禁將“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債轉股對象。 “《意見》就如何按照市場化方式推進銀行債權轉股權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不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場、信譽好的企業財務狀況,而且也為銀行化解不良資產增加了新的途徑。”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 連維良特別強調,市場化法治化是本次債轉股的突出特征,這與上一輪政策性債轉股完全不同。“哪些企業可以債轉股,哪些企業不能債轉股,這是一個時期以來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大家認為這一次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標志。對此,文件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可以說,既明確了正面清單,也明確了負面清單。”連維良說。文件具體明確了“三個鼓勵”類企業,即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同時,文件強調了“四個禁止:”,就是四類企業禁止債轉股。禁止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尸企業”債轉股;禁止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嚴重失信企業債轉股;禁止有可能導致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債轉股;禁止債權債務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債轉股。 連維良也強調,這里說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是明確債轉股的政策邊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業,具體的債轉股對象企業還是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導性原則,自主協商確定。 有序 防止債轉股一哄而起 《意見》的出爐也意味著本輪市場化債轉股大幕的正式拉開。實際上,中鋼國際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9月27日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中鋼集團債務重組方案正式獲得批準。中鋼集團成為本輪債務重組當中首家推行債轉股的國有企業。 文件強調,“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指導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試點先行,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強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時歸集、整理市場化債轉股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適時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政策效果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連維良也表示,在開展債轉股過程中要防范道德風險、債轉股之后股東權益落實不到位的風險以及債轉股之后杠桿率降而復升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規定,要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文件作出如此規定,其意義在于,首先能夠避免銀行直接持有企業股權以及由此帶來的債轉股的風險直接傳導到銀行;其次,用實施機構來專業持有企業股權,更有利于銀行對債轉股企業進行更為集中和專業的日常管理;第三,這也繞開了《商業銀行法》對于商業銀行不能直接投資于非金融企業的法律障礙。(記者張莫 林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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