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訊 近日,市五中院二審判決被告何女士騰空搬離住處,交給買家。 2012年5月,法院判決準許何女士與謝先生離婚,何女士分得渝中區大坪正街一套房屋,該房屋登記在謝先生名下。謝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年8月,謝先生與劉女士簽訂房屋出售協議,約定以60萬元成交,并約定10月30日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11月6日,謝先生與劉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記部門再次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將房屋出售給劉女士。11月7日,劉女士取得房地產權證,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謝先生58萬元(已交2萬元定金)。此前,該套房屋評估公司估評77.9萬元。 同年12月,何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謝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次年7月,何女士撤回訴訟。審理中,經雙方確認,房屋由何女士占有使用。 買家劉女士認為,自己依法購買上述房屋且支付購房款項,何女士強行占據該房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所以,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何女士停止侵害自己名下的房屋并立即搬出。 法院一審判決,何女士騰空搬離,房屋返還給買家。何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市五中院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涉案房屋之前系何女士與謝先生共同財產,登記在謝先生名下。后經生效判決確認由何女士個人所有,仍登記在謝先生名下。謝先生將房屋出售給劉女士,劉女士支付60萬元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劉女士公開購買且支付市場對價,出賣人謝先生是登記產權人,又完成過戶登記,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條件。依據公信原則,出于對不動產權利登記的信賴從而受讓該不動產的第三人,可以對抗和排斥真正權利人的物權。因此,劉女士系善意第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何女士構成對該房屋的無權占有,應予以返還。 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后,放棄房屋產權的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怎么辦?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徐興權律師介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本案中,何女士可以向前夫謝先生追討60萬元賣房損失。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郝紹彬 屈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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