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杭州蕭山法院臨浦法庭開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子很特殊。原告是一家服裝店的老板娘,告了一個女人,說在她店里買了6萬元衣服沒付款,有欠條為證。女人的老公說,我老婆有精神病,買賣行為和欠條都不作數的。 這已經是案子第三次開庭了,法庭終于判了。 服裝老板娘說 女人兩年欠下6萬元 老板娘在蕭山義橋鎮上開了一家面積120平方米的服裝店,已經經營了15年。店里衣服、包包、鞋子和首飾都有賣,年銷售額達200萬元左右。 老板娘說,這個女人在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大概兩年左右的時間里,經常在她店里消費,通常是搭配好一整套衣服購買,也買過包包和鞋子,有時候也付一部分錢款。不過前前后后一共欠下服裝費6萬元,并立下欠條一張。 老板娘之所以告了對方兩夫妻,是她認為買服裝屬于家庭所需,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被告兩夫妻,女人沒有到庭,只有她丈夫和代理人來了。 男人說,這買衣服的行為發生時間已經是我老婆精神病患病期間了,智力不健全,她不可能買6萬元的衣服,“6萬元,應該有很多衣服了,我也沒看到”。而且原告作為個體經營戶,前債未清后債又欠不合常理。買賣是假的,欠條也是無效的。 女人買衣服的時候 精神是不是有問題 原告這邊關鍵的證據有欠條,還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5年2月2日雙方聊天期間,被告女人承諾還款的事實。 而被告的關鍵證據是一系列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還有一份由法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女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患癔癥性精神障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原告在庭上答辯,鑒定是在2016年9月7日出具的,不能證明女人之前也患病的事實。 而被告說,該鑒定意見書雖是2016年9月7日出具,但其鑒定所依據的病歷均是2013年至2014年期間,且女人病情從2013年延續至今,現在還處于治療階段,“每天都要吃藥”。 法院追認的交易金額為9000元 最后,法院的意見是:對于有買衣服這一點雙方都是承認的。但是老板娘和女人是認識七八年的朋友了,理應對女人的精神狀況有一定了解。而且一年多的時間買了6萬元衣服,明顯不符合常理。 法官在開庭前還特意咨詢了蕭山區統計局,2014年蕭山區人均衣物類消費支出,城鎮類是2500元,鄉鎮是1300元。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女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她對于購買衣服的價值、質量及結算等情況已超過她的認知能力,她不能完全辨認,且事后她的監護人(即她老公)也未對此進行追認,故女人因購買衣服而出具的欠條應屬無效。 服裝店老板娘讓顧客拖欠了那么大額的購衣價款,且她也無法進一步提供她所賣給被告衣物的相關明細清單,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結合交易事實及交易雙方各自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同時期本區人均消費衣著類支出標準,酌情認定該案雙方交易的金額。判決女人在判決生效十天內支付購衣款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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