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鐘振宇 劉佳)因為銷售劣質不合格97號汽油,今年4月12日才被工商機關處罰過,在半年之內又無視國家法律和消費者權益,再度銷售劣質不合格93號汽油。在我省近日啟動的“紅盾春雷行動2017”中,巴中宏福加油站因再度經營劣質汽油的行為,被列為“紅盾春雷行動2017”典型案件,給予從重處罰,沒收劣質汽油23361.01升,處以罰款409284.90元。同時,給予受害消費者補償。 今年10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和經濟開發區工商分局分別接到10多個車主舉報,反映在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加油后車輛出現熄火和無法正常行駛故障。經辦案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從加油槍放出的汽油明顯分層,汽油和不明物各占一半,舉報情況屬實。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銷售單價5.84元/升的待售93號車用汽油(Ⅳ)23361.01升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后委托廣元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10月20日巴中市市委書記馮鍵批示“查明原因,依法處理。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巴中市工商局經研究決定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 根據案件資料,專案組專程奔赴寧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和吳中市鹽池區調查發現,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先從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購進19.8噸93號車用汽油(Ⅳ),再從南國雄租用鹽池縣天寶化工有限公司的儲油罐購進11.14噸原料油,并將兩種油裝入同一輛油罐車。當事人在未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查明產品來源和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油罐車向其93號車用汽油儲油罐卸油13.45噸,造成在加油站添加93號車用汽油的37輛機動車出現熄火和無法正常行駛故障。加油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93號車用汽油,屬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巴中市工商局對該加油站再次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93號車用汽油的行為作從重處罰。 巴中市工商局在對該加油站從重處罰的同時,促成加油站與37輛車主達成了賠償:由加油站對所有加油故障車輛送到相對應的4S店進行修理保養,修理保養期間對每臺車每天補助300元租車費用,修理結束對所有車輛加滿油,給予車主誤工補償800元,并補償加油卡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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