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誰來負責?由誰追責?浙江省紹興市除追究損害環境者的行政、刑事責任外,還追加了“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條款”——當企業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時,向企業索取用于替代修復的貨幣賠償。這一做法,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過去,公共環境損害只能對應公益訴訟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組織。由于公共生態環境損害缺乏主體追責人,或者責任人不明確而無處追責,常常導致受損的環境無法得到及時修復。 2015年底,國務院發布試點方案,允許行政機關介入。紹興大膽試點,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出臺《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和生態修復等制度體系,確定由環保局作為索賠主體,與企業進行索賠磋商,磋商失敗再進入訴訟程序。以磋商為首選程序,也大大節省了司法成本。 2016年6月,諸暨市環保局查處意龍紡織軋染廠違規設置排污口將31750.66噸生產廢水違規排入楓橋江,在立案查處企業違法行為的同時,啟動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第三方鑒定評估,核定環境損害數額為24.8萬元。雙方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后,企業將這筆賠償金繳入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戶。這是紹興第一起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例。 為使生態得到及時修復,紹興加強建設相關配套措施——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用賬戶,資金來源除污染主體賠償金外,也接受社會各界自愿捐贈。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可用賬戶資金予以修復。這樣,可以做到發現一起,及時修復一起。 浙江昌峰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緊貼鑒湖,2015年因未批先建、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被關停,但原先超標排放留下的一條800米污水帶還在向鑒湖滲透,清除及修復費用需約120萬元。紹興市環保局啟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用賬戶,修復工作迅速展開,3個月后,周邊水質恢復為三類。 截至目前,紹興已啟動賠償磋商案件3起,索賠102萬元,實施生態修復6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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