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網訊(記者 趙崗) 共享單車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對倡導綠色出行、緩解交通擁堵、解決最后一公里,都應該是好事。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呢?顯然不是。日前,昆明警方發公開信:沒滿12歲不能騎“小黃車”上學。 據了解,隨著各中小學陸續開學,騎著共享單車的人群中出現了不少小學生的身影,他們甚至騎行在馬路上追逐嬉戲,讓人心驚膽戰。 有的小學生已經會用微信掃碼租賃共享單車,幾個學生租用一輛。甚至還有家長租一輛單車,在馬路上教孩子騎車。而且,很多共享單車不按規定停放、被惡意破壞。 為有效杜絕未成年人違規騎行自行車違法行為,開學季,昆明交警七大隊向轄區學校師生及家長發出一封公開信,日常也強化了校園周邊道路的巡查整治,發現12周歲以下兒童騎行自行車及16周歲以下學生騎行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會及時進行教育、勸導。同時,交警還走進各小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學校師生及家長的交通安全出行意識。 交警七大隊致學校師生及家長的一封公開信: 最近,共享單車入駐昆明,已經有3家共享單車品牌進入市場,掀起了一陣“綠色出行熱”,但是也帶來諸如許多未滿12周歲學生騎車違法上路等問題,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特別是進入開學季。法律規定: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騎行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隨著寒假結束,轄區各中小學陸續開學,為規范未成年人共享單車使用行為,夯實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基礎,為此,交警七大隊呼吁轄區學校、家長及學生: 一、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提高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二、學校應通過微信、短信、家校通等平臺、組織提醒督促家長切實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子女安全出行教育,不為兒童(12周歲以下)租賃共享單車上路騎行,不為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租賃或購買電動自行車。 三、學校應加強對校園內、校門口未成年人自行車騎行行為的管理、引導,發現12周歲以下兒童違規騎行自行車或16周歲以下的學生上、下學及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教育、勸導,必要時可通知其監護人。 四、家長禁止為12周歲以下兒童租賃共享單車上道路騎行,禁止為16周歲以下的學生租賃或購買電動自行車;騎行時,禁止將兒童放置于自行車載物籃內或讓兒童站立在自行車前架等違法行為。 五、嚴禁破壞共享單車等公共設施,若發現,大隊將立即通知學生所在學校,要求加強教育管理。 法規鏈接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騎行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相關閱讀:
- [ 02-27]成都十余輛共享單車被燒成“光桿桿” 警方介入調查
- [ 02-27]本網推出專題《共享單車能騎多遠?》
- [ 02-27]媒體:共享單車要有一把無法“占便宜”的鎖
- [ 02-27]有人借共享單車圈錢 提醒:掃碼前認清二維碼
- [ 02-27]共享單車要有一把無法“占便宜”的鎖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