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 汪萬里) 去年10月27日,本報曾報道東莞南城一業主因為房價上漲200萬元,反悔不肯賣房成被告。記者昨天了解到,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業主賠償購房者46.5萬元。 回放: 房價漲了 賣房業主反悔了 湯先生在虎門做生意,因為孩子在東莞市區讀書,去年年初他就想著在東莞南城買房,他相中了林先生的186平方米的房子,還有個12平方米的車位。 去年1月26日,湯先生、林先生和中介簽訂了三方協議,約定房子加車位總價210萬元。湯先生說,當時林先生提出,他有一些債務的問題,被人告了,導致房子被法院查封,“他當時說他會自己去把這些錢還清了”。 簽完合同,湯先生付了5萬元定金給中介,合同約定,在產權無瑕疵時,中介會把定金給到林先生。然而,過完春節,受鄰近城市房價上漲的影響,東莞房價也開始猛漲,當時湯先生就隱約感覺,這房可能買不成了。 “開始,林先生提出要加價28萬元,我還價18萬元,后來還是答應加價28萬元成交。但這時,房價不斷地漲,最后林先生索性不賣了。”湯先生說。去年3月,林先生發來解除合同通知書。湯先生覺得自己虧了,遂將林先生告上法庭。 判決: 業主被判賠償46.5萬元 今年年初,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被告及中介簽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是三方的合法理據,該合同有效。三方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根據原告和中介的陳述,法院認定,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決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萬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發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房屋是與其父親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對于湯先生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支付房價20%的違約金42萬元,以及居間服務費2萬元、律師費2.5萬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這些費用。 一審判決后,業主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訴。7月初,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業主林先生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 判決讓賣房者不敢輕易反悔 對于東莞中院的判決,湯先生表示滿意。 業主林先生則有些懊悔,在中院的法庭上,林先生提出案涉《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但東莞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林先生以此主張該合同無效沒有依據。 此外,林先生在二審時還提供了補充協議,認為違約金過高。但東莞中院認為,案涉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林先生也未能證明違約金過分高于湯先生的實際損失,其主張違約金過高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湯先生說,今年以來,廣州、深圳和東莞都已經有業主因為房子漲價反悔而成為被告,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的案例,“相信看到這些案例,能讓一些準備賣房業主不敢輕易地做出反悔的行為,也能讓一些尚未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利益的購房者得到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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