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廳解讀《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無人機全省禁飛是誤解 8月1日起,廣場、公園、景點“禁飛”無人機?昨日,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了解到,《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自8月1日起正式實施,劃定“禁飛區”。到底哪些區域“禁飛”?如何申報?如何監管?對此,省公安廳相關部門進行了權威解讀。據悉,對廣場、公園、景點等區域,《通告》僅禁止在人員密集、易致人群恐慌或傷害的情形下飛行,對位置偏遠、地勢空曠、人煙稀少的情形并未作出飛行限制。此外,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者應當向空管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愛好者正操作無人機。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蘇俊杰攝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李棟、羅樺琳 通訊員黃康靈、申斌 我曾在珠江新城草坪看到有人帶著孩子放無人機,看動作明顯是一個新手,旁邊還有許多小朋友圍觀,萬一操作失誤,肯定會傷害到孩子,這種行為十分危險。 ——無人機發燒友榮先生 早就該這樣管理了,無人機在頭頂亂飛,哪個敢打包票不出故障,或者不會被用來搞破壞? ——網友 要準確理解“第三類禁飛區” 《通告》明確規定嚴禁在以下區域的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一是機場凈空保護區(暫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千米、跑道兩端各20千米范圍)以及民航航路、航線,高速和普通鐵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運行沿線、區域;二是黨政機關、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重點敏感單位、部位及其設施;三是大型活動場所、公民聚居區、車站、碼頭、港口、廣場、公園、景點、商圈、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 據了解,《通告》頒布后,群眾普遍容易理解、接受第一、二類禁飛區域,但對第三類禁飛區域理解不夠準確,甚至片面誤解為全省禁飛。 省公安廳相關部門表示,對廣場、公園、景點等區域,《通告》僅禁止在人員密集、易致人群恐慌或傷害的情形下飛行,對位置偏遠、地勢空曠、人煙稀少的情形并未作出飛行限制,望廣大群眾予以準確理解。 飛無人機要辦證嗎?三情形不用 據了解,目前,國家法律僅對有人駕駛的通用航空器規定了適航要求,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管理尚無相關規定。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管理的相關規定。 而對于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是否需要辦證?省公安廳相關部門介紹,2016年7月11日,中國民航局頒布實施了新修訂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該《規定》將民用無人機分為9類,并明確規定對以下三種情形,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一是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二是Ⅰ類無人機(空機重量和起飛全重小于等于1.5千克)、Ⅱ類無人機(空機重量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4千克,或起飛全重大于1.5千克、小于等于7千克);三是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其他類別的無人機駕駛員證照由行業協會和民航部門實施管理,并明確規定了具體要求。 無人機要實名嗎?要貼登記標志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登記注冊嗎?據介紹,2017年5月16日,中國民航局頒布實施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國境內的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的民用無人機,均需登陸“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進行登記注冊,打印系統自動給出的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在內的登記標志圖片,并在無人機的明顯、不易損壞位置粘貼。該《規定》明確,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違法違規行為。 如何申報?向空管部門提出申請 《通告》規定,因現場勘察、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工作需要,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規定需提前申報批準的,須按規定獲得批準后開展作業。 據了解,目前,群眾普遍不清楚向哪個部門、如何申報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計劃。 《通告》發布后,有的群眾甚至誤解為需要向公安部門申報飛行計劃。 根據現行規定,在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前,使用者應當向空管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黑飛”咋管?民航公安等聯合監管 據介紹,國家和有關部門出臺新的規定辦法后,對應當申報飛行計劃而未申報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將被認定為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對此,公安將協助空軍、民航等多個部門,聯合采取措施進行監管:一是監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是否報備或報批,并加強空中監測和查證處置;二是監測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三是對機場凈空保護區、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禁飛區域,限制無人駕駛航空器飛入;四是禁止無人駕駛航空器飛入臨時禁飛區域;五是在重大活動期間,以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通告,明確禁飛區域、時段和要求;六是根據群眾舉報,及時出警核查、處置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黑飛”咋罰?或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違法違規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如何處理?據介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分別適用其罰則進行處罰。 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活動,公安機關采取以下措施分別處理: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分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立案查處。二是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首先予以批評勸阻。對不聽勸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過程中,行為人阻礙人民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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