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擬入法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此次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都設專章予以明確。員額制被正式寫入修訂草案。 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法官、檢察官實行員額制。法官員額、檢察官員額分別根據人民法院審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對此,程雷認為,修訂草案中關于員額制相關條文的表述,進一步總結了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員額設定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充分總結了司法體制改革探索過程中不少試點省份的經驗,強調了員額的全省統籌與動態調整等科學規律。 “司法管理體制的現代化、科學化和專業化,都應該在法律中有所體現。這一點,此次修訂草案表現得很充分。”畢玉謙指出,此次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消除地方化。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保護主義橫行,地方利益的存在等給司法帶來一定的沖擊,因此,有必要加強法律的統一性,消除司法地方化,強調國家意識、全局意識。基于此,此次兩院組織法的修訂,將有助于排除地方干預司法,建立起高效的司法運行機制。 據了解,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試點省市在省級(直轄市的市級)設立遴選委員會,實現了法官、檢察官的省級統一遴選、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省級統管人事的改革任務。此次,修訂草案對人財物省級統管這一改革內容也作出回應,除了規定在員額制的把關上由省級在省級員額制的范圍內進行總量控制和調整外,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編制由省級法院和檢察院商編制部門進行統一調配。 “人財物省級統管可以有效降低外部干預。”程雷認為,法檢兩院的干部管理權限收歸省級統管后,基層法院、檢察院具有更為獨立、良好的發展空間,防止人事權管理的地方化,同時為上級院統籌開展員額分配、調配司法力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程雷同時指出,雖然目前修訂草案中對于人的省級統管及落實機制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對于法院財權的省級統管問題規定不夠明確。因此,他建議,對于這項中央統籌的四項基礎性改革是否上升為法律以及如何在法律機制中加以實現,需要增加更為細致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對中央文件中提出的探索人財物省級統管,一直存有誤解。對此,此次修法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人員的任免和人財物管理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前者屬于法律程序,后者則屬于行政程序,此次修訂草案專門加以明確。 新增職業保障相關內容 此次兩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中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新設了“行使職權的保障”專章。其目標主要是為了確保審判權、檢察權可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將“兩個任何”法律化,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從法律上明確,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情,任何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不得干預法官、檢察官依法辦案。 二是對“三個維護”加以體現。維護生效裁判權威。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維護法庭秩序和辦案安全。規定對妨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維護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規定法官、檢察官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對騷擾、謾罵、威脅、暴力侵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從嚴懲處。 三是為防止法官、檢察官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受打擊報復,修訂草案作出特別規定,明確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處分等。 四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資、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作出原則規定。關于工資,修訂草案專門規定,國家對于法官、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關于編制,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關于經費,規定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審判工作、檢察工作需要。 對于這些新增的職業保障內容,業內專家普遍認為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體現了進步和創新。 “這一章節意義重大。這些規定實際是從內外兩個方面予以具體保障,一個是防止內部的干預,一個是防范外部的干擾,不再是空頭的許諾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要解決司法公正,就要對其提供保障。原來沒有這些規定,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和后續的職權的規定,這對于保障是不夠的。通過這些新增的內容,法官、檢察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可以得到落實和切實保障,改革舉措通過法律得以落實。”楊偉東說。 畢玉謙認為,司法管理體制的現代化、科學化和專業化,就要體現在職業保障上。“審判權、檢察權這些司法權,必須要強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從宏觀上講,法律的權威來自司法的權威,對司法權威的維護具有全局性、戰略性,這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貫穿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中心議題,即強調保障司法權,使其按照司法規律公正運行,排除外來干預。從微觀上講,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職務,給其提供職務保障,強調對其進行科學管理和專業化管理,通過工資待遇等專設獨立運行,從而強調這個群體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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