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 不得對商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宣傳 法制網北京10月31日訊 記者朱寧寧 “雙十一”臨近,電商大戰一觸即發。除了各種預售優惠吸引消費者之外,在眼花繚亂的各種商品中,看銷售量下單成為很多人的購物習慣,也因此催生了大量的“刷單”“炒信”行為,甚至形成了專業的黑色產業鏈。對于這種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專門作出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還增加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針對當前市場競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草案三審稿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界定,進一步明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則,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便于操作,有利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更好地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 為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對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仿冒他人商業標識構成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中有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為前提,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有的提出,這一條第一項對商品標識僅列舉的名稱、包裝、裝潢,不夠全面,建議增加商品“形狀”“設計”等標識,或者增加兜底規定,防止掛一漏萬。 修訂草案三審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相關標識前增加“有一定影響”的限定;二是將第一項中的“名稱、包裝、裝潢”修改為“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以涵蓋實踐中的其他商業標識。 鑒于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會接觸到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其應當負有保密義務。 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同時,相應增加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前述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對商業賄賂的對象作了合并處理,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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