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子陽 本報見習記者 董凡超 政法機關運用“懸賞”破要案解難題 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發布通告:舉報海上走私毒品犯罪,最高可獎勵8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執行公告:提供“老賴”財產線索最高獎勵2640萬元…… 去年,各級政法機關發布的懸賞通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門戶網站大量轉載,微信推送篇篇超過10萬次,獎金數額不斷刷新。 懸賞要具備哪些條件?懸賞金額如何確定?獎金由誰出?近日,《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廣東、江蘇、河北等多地政法機關和相關領域專家,揭開懸賞通告的神秘面紗。 調動群眾布下天羅地網 2017年年底,廣東省肇慶市檢察機關利用“網絡傳播+懸賞通告”的方式發動群眾追逃,使“專業追逃”上升為“人人追逃”,形成強大的追逃聲勢,布下了天羅地網。懸賞通告發出不到24小時,潛逃12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落網。 “群眾舉報積極性很高,一個上午就能接到10多個舉報電話和信息。”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漢介紹說,通告發布后的第二天上午,端州區檢察院便接到來自北京、廣東深圳及惠州等地的舉報電話和信息,為檢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相關線索。 事實上,懸賞通告的運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轟動全國的“二王”案,在通緝遼寧王宗偉、王宗坊兩名兇殺案件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發布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首則懸賞通告。 1998年,公安部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7條第1款規定,“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同,法院懸賞更多用在解決“執行難”方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發布懸賞公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做法予以肯定,對懸賞金的領取條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說,懸賞執行是指,通過懸賞鼓勵社會公眾將其了解到的財產線索提供給人民法院,是依靠群眾優良司法傳統的重要體現。既可以增加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機會,也有助于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心理壓力,促其主動履行義務。 單線聯系通常現金支付 2017年7月1日凌晨,根據群眾舉報,廣東警方在陸豐市甲西鎮漁池村一民宅內,抓獲“11·24”特大走私毒品案1號在逃犯罪嫌疑人鄭森。7月12日,警方對抓獲鄭森的舉報人員舉行獎金發放儀式,現場獎勵100萬元。 記者梳理2017年政法機關發布的懸賞通告發現,公安機關發布的數量最多,法院次之,檢察院相對較少。懸賞金額則從數千元至上千萬元不等。 據了解,在懸賞金額方面,公、檢、法機關均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往往直接規定懸賞的具體金額,法院則根據執行到位的現金或財產變現價值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在懸賞金來源方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采用“誰懸賞、誰出錢”原則,從見義勇為基金或辦案經費中抽調,法院則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懸賞金額會根據案情大小和社會影響綜合分析確定,獎勵辦法根據公安機關和見義勇為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線索一旦經查屬實,公安機關會按照懸賞通告的承諾兌現。”據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新聞中心副主任劉輝介紹,為最大限度地保障舉報人人身安全,民警會與舉報人單線聯系。賞金兌現通常采取現金支付的形式,確保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商事訴訟數量隨之飛速增長,由于缺乏被申請執行人及其財產信息而無法執行,一些被執行人逃避法律懲罰,法律的正義得不到體現,也影響司法權威。在此背景下,法院積極嘗試懸賞執行這一方式,通過報刊、電視、微信等媒體刊登懸賞公告,形成傳播矩陣,讓“老賴”無處遁形。 “懸賞執行針對的一般是經過較長時間強制執行,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仍無法收到執行效果的案件,尤其是被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其財產狀況或者被申請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等案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副庭長杜玉勇介紹說,與公安機關破案懸賞不同,申請懸賞執行的主體是申請執行人,賞金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若申請執行人反悔拒絕支付懸賞金,執行法院將直接從執行款中扣劃應付懸賞金并支付給舉報人。 懸賞機制尚需規范完善 實踐中表明,懸賞通告是行之有效的調查手段,對一些案件的順利偵破起到關鍵作用。但在專家看來,懸賞通告在司法實踐中存有尚需規范的環節,相關法律法規仍有空白亟待填補。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坦言,目前,何種類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進行懸賞,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相應規定。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重特大程度、社會關注度、惡性大小等因素“自由裁量”。 “懸賞資金從哪里來?為避免懸賞獎金成為一紙空文,應在相關法律或規定中予以明確。現在的懸賞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范中,標準不一且不成體系,有關獎金兌付、監督的規定比較欠缺。”余凌云認為,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現懸賞獎金發放糾紛,是因為獎勵設置不明確。一旦出現獎金發放爭議,將影響公權力機關的形象。懸賞舉報的獎勵條件不能籠統,設置懸賞獎金的條件應該具體、明確,否則不利于兌現。 “目前,有關懸賞的名稱、種類、性質、發布主體、發布對象、發布程序、發布方式、賞金籌集、懸賞數額、領賞程序等方面,法律層面尚未做出明確統一規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張品澤認為,要讓懸賞通緝制度發揮更加積極、長遠的作用,政法機關應設立固定的懸賞獎勵基金,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張品澤建議,一方面應通過民事法律特別是相關物權法予以認定,另一方面需要有關部門在刑事立法中對懸賞通告盡快做出規定,立足主體職責,以法規、規章的形式明確實施細則,使之有章可循。 制圖/孟紹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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