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檢方尋求章瑩穎案嫌犯死刑:行為暴力,缺乏悔意
2018-01-20 12:09:5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晨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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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20日電 綜合報道,當地時間19日,美國聯邦檢察官提交了一份5頁的通知材料,表示將對中國訪美學者章瑩穎失蹤案的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尋求死刑判決。 材料指出,克里斯滕森綁架并殺害章瑩穎,在此期間曾經對其實施虐待,案發后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悔意。檢方還稱,克里斯滕森曾經犯下其他的嚴重暴力罪行,包括曾在2013年性侵另一名受害者。 【檢方:被告人缺乏悔意,未來仍可能犯罪】 在這份通知材料中,美國聯邦檢察官提出了多項情節,證明尋求死刑判決的正當性。其中包括: 一,主觀故意情節 1.被告故意殺害章瑩穎(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A)); 2.被告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導致章瑩穎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B)); 3.被告故意實施一項行為,明確此行為會致死亡,并計劃使用致命武力傷害受害人,此行為直接導致章瑩穎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C); 4.被告故意并專門實施一項暴力行為,明確此行為存在致人死亡的嚴重風險,因此參與這項行為構成對人類生命的魯莽漠視,此行為直接導致章瑩穎死亡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1(a)(2)(D))。 二,法定加重罪行情節 1.在其他罪行(綁架)實施期間導致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1)); 2.令人發指,殘忍或墮落的犯罪方式。包括對受害人的虐待或身體傷害(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6)); 3.實質性的計劃和預謀。被告經過實質性的計劃和預謀,實施犯罪,造成人員死亡。(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592(c)(9))。 三,非法定加重罪行情節 1.對受害者及其家人、朋友、同事造成的影響,包括損傷,傷害和損失; 2.被告未來的危險性。以下事項證明,被告未來仍可能犯下暴力罪行,持續并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安全:他表現出對自己的暴力行為缺乏悔意,他存在其他的嚴重暴力行為;他表達了對被認知為“殺手”的渴望;他聲稱有其他受害者;他擅長避免被調查; 3.缺乏悔過心理。在犯下罪行后所做出的陳述中,被告顯示,他對綁架造成章瑩穎死亡缺乏悔意; 4.其他嚴重暴力行為。被告還曾犯下其他嚴重暴力行為,其中至少包括2013年,在伊利諾伊州性侵了名為M.D的受害者; 5.受害者的脆弱性。章瑩穎的身體條件,和有限的以英語溝通的能力使她尤為脆弱; 6.干擾調查。被告試圖阻撓對其罪行的調查,包括向調查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毀壞或者隱藏受害人的遺體和清理犯罪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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