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成立投資公司后,周輝上線運營了“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注冊、繳納會費后,可發布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周輝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發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高收益為誘餌,向社會募集資金10.3億余元,而這些錢主要用于周輝購買20輛豪華跑車、高檔房產等奢靡消費。 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周輝提起公訴后,2017年12月,法院最終判處周輝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12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介紹了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這起典型的集資詐騙案。 虛構34個借款人、以20%年化收益率為誘餌 據趙寶琦介紹,“中寶投資”網絡平臺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借款人提供總金額約170萬余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借款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此后,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注冊2個會員外,陸續虛構34個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 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周輝通過中寶投資網絡平臺累計向全國158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計10.3億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報6.91億余元外,尚有3.56億余元無法歸還。 周輝案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周輝行為系單位行為,并一直在償還集資款,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故意,周輝利用互聯網從事P2P借貸融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一一進行了反駁。 2015年8月,法院一審判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并生效實施。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后,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法院受理申訴并經審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辦理非法集資案有兩大難點 趙寶琦告訴記者,在受案之初,他感覺辦理周輝案存在兩方面的難點:一是周輝開展P2P平臺業務,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二是如周輝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 經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趙寶琦內心逐步確信周輝的行為不是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且構成其中性質最為惡劣的集資詐騙罪。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主要基于兩方面因素。一是周輝對投資人進行欺詐,建立資金池,直接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監管規定,P2P平臺必須堅持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不能自建資金池,而周輝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虛構抵押物,欺騙投資人,在其個人賬戶中形成了總額達10億元的巨額資金池,明顯構成犯罪,脫離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范疇。二是所集資金未用于任何正常經營活動,反而恣意揮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在案證據,周輝主要將資金存放在銀行,用于個人活期儲蓄,不可能產生足額利潤來支持周輝向投資人宣稱的年化20%的投資回報。同時其又花費6600萬元購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用于購買服飾、旅游等生活開支,花費3200萬元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購買房產,這些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確鑿無疑。 互聯網集資案多發原因有三 趙寶琦認為,當前互聯網集資案件多發,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掛羊頭賣狗肉,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 二是對互聯網金融創新和違法犯罪的甄別和監管還存在較大難度,如P2P平臺中,在其發展初期和壯大期,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技術支持,相關部門很難對真實資金使用人身份、資金用途進行調查核實和甄別、監管。 三是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后的接盤人或者對自身極度自信,抱著撈一把就跑的心理。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案件的多發。 “要實現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投資人必須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資,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趙寶琦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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