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 劉藝明)兩年前在順德發生的一起非法集資詐騙案中,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的負責人黎某境以高息向50多名受害人吸存近11.8億元,實際騙取受害人超過1.2億元。作為受害人之一的鐘女士,后來將順德某銀行及其三洲支行告上法庭,她認為自己與銀行之間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自己被騙的1260萬元本息應由銀行償還。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鐘女士的請求被駁回。 背景: 銀行負責人集資詐騙1.2億元 關于黎某境非法集資詐騙一案,佛山中院已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黎某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佛山中院查明的事實,2003年年初至2014年11月底,時任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機構經理的黎某境,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身份騙取銀行客戶的信任,以“過橋”“企業驗資”的名義,用月息1%至5%或日息0.5‰至0.7‰的利息回報為誘餌,向50多人吸收存款近11.8億元。 他收到集資款后,采用后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方式,實際騙取受害人超過1.2億元。黎某境集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償還此前個人債務本息,小部分用于購置房產、旅游等個人消費。 鐘女士: 形成儲蓄關系 銀行承擔債務 鐘女士是受害人之一。她表示,2014年9月23日及10月20日,她通過轉賬的方式,分別向戶名為本人的存折中存入人民幣660萬元及600萬元。 她聲稱,自己存入巨款后,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以代為保管為由收取了她的存折原件,聲稱資金存儲到一定期限利息可上浮,并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表示《證明》所列戶名日期金額與存折一致,可以作為客戶存儲的有效憑證。但后來黎某境的案件案發后,她向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請求兌付存款本金1260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卻遭拒絕。 為此,她以儲蓄合同糾紛為由,向順德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三洲支行支付其存款金及利息,順德某銀行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了證明確實受到三洲支行的邀約,她還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證明》,其內容均是銀行收到鐘女士現金存款用作驗資,款項以鐘女士的名義存入銀行,再由銀行轉入內部賬戶;銀行對該款嚴密監管,保證專款專用,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由銀行承擔。三份《證明》落款加蓋三洲支行業務公章,并注明經手人為黎某境。 銀行: 并無案涉業務 屬于民間借貸 順德某銀行及三洲支行均表示,鐘女士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從程序上說,該案其實是刑事案件,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鐘女士參與集資的相關財產應從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中按比例返還。 “原告的損失是其自己貪圖高額利息借款給黎某境導致的,與被告沒有關聯性。”兩被告還稱,即使不考慮程序問題,他們也并非適格的被告。首先,涉案1260萬元款項的交付對象是黎某境而非銀行,這一點鐘女士是明知的。相關的證據也證明,涉案的存折由鐘女士交由黎某鏡控制操作,且鐘女士向黎某境交付該存折的原件及密碼;鐘女士取得約定的高額利息,也是通過其他賬戶從黎某境那里取得的。因此,這筆款項是鐘女士與黎某境之間形成的個人資金往來,鐘女士應該讓黎某境償還,而并非銀行。 另外,銀行還表示,《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從涉案《證明》的開具目的來看,黎某境明確自認,其開具《證明》是為了將自身的債務非法轉移給銀行;從《證明》的開具方式來看,據黎某境供述,《證明》是他為了掩飾其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采用先“偷蓋”印章、后打印內容及金額的方式非法、單方炮制的;從《證明》的交付環境來看,《證明》是黎某境在銀行網點外私下交給鐘女士的??梢?,《證明》并不是被告正規的、正常的業務憑證,鐘女士對此也是明知的。 一審: 既非儲蓄關系 也非職務行為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的儲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以及黎某境是否在履行職務行為,是案件的焦點所在。 法院認定,雙方的儲蓄合同關系不成立,其理由主要有三點。首先,根據鐘女士的陳述,雙方并未約定相關存款的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要件;銀行則否認存在“過橋”“企業驗資”的業務需要鐘女士的存款,雙方根本未就儲蓄合同的條款進行過磋商達成一致,沒有明確合同權利義務條款,不能證明雙方具有簽訂儲蓄合同的意思;其次,黎某境雖然是順德某銀行三洲支行的負責人,但案件所涉及的所謂“過橋”“企業驗資”的業務并非銀行的業務,黎某境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其三,《證明》是通過非法途徑制作和事后取得,不符合一般銀行儲蓄合同簽訂正常程序。 對于三份《證明》,法院指出,黎某境的《證明》是在鐘女士的匯款行為已經完成,資金已經進入黎某境控制的賬戶后才開出,鐘女士并非憑借《證明》才相信黎某境,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僅如此,鐘女士在交易過程具有明顯過錯,比如對于遠超同期利率的高息交易,一般儲戶可以通過向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向相關監管部門咨詢等途徑,發現問題所在;對于1260萬元巨額交易,鐘女士在交易前卻沒有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相關協議;鐘女士將自身存折原件與密碼交與黎某境持有及控制,明顯不符合銀行業務流程。 據此,法院認定鐘女士與銀行之間并不形成儲蓄合同關系,且鐘女士的資金的損失并非黎某境的職務行為導致,據此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違規追求高息 鐘女士終敗訴 鐘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她表示,自己分多次向銀行賬戶轉入了巨款,就直接證明了她與三洲支行之間建立了儲蓄關系。此外,黎某境利用順德某銀行這個平臺已開展其“過橋”等業務長達11年,且利息亦是此類業務的正常利息,而非高息。鐘女士追求比民間借貸利息低、比銀行理財回報高的理財形式而獲取利息,并無不妥和不善之處。 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鐘女士向案涉活期存折匯入三筆款項時,的確與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且憑證是相應的活期存折。但后來鐘女士將上述存折及密碼交付予黎某境,因此,案涉存折項下的款項被黎某境取款轉賬至其他私人賬戶時,銀行已經就鐘女士存入三筆款項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 此外,鐘女士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黎某境承諾給鐘女士每月2%的高息,鐘女士對如此高的利息未產生懷疑,亦未向銀行其他工作人員或者相關監管部門核實,主觀上并非善意。黎某境向鐘女士作出的許諾,不能視為銀行作出的意思表示。 佛山中院近日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鐘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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