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2019年4月15日)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但城鄉要素流動不順暢、公共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依然突出,影響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尚未根本消除。為重塑新型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進高質量發展,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以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抓手,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為目標,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充分考慮不同地區城鄉融合發展階段和鄉村差異性,穩妥把握改革時序、節奏和步驟,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分類施策、梯次推進,試點先行、久久為功,形成符合實際、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徑和城鄉融合發展模式。 ——堅持守住底線、防范風險。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在推進體制機制破舊立新過程中,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守住生態保護紅線,守住鄉村文化根脈,高度重視和有效防范各類政治經濟社會風險。 ——堅持農民主體、共享發展。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權益,調動億萬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不斷提升農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明顯提升,農村產權保護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健全,經濟發達地區、都市圈和城市郊區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城鄉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紀中葉,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成熟定型。城鄉全面融合,鄉村全面振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實現。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 堅決破除妨礙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和平等交換的體制機制壁壘,促進各類要素更多向鄉村流動,在鄉村形成人才、土地、資金、產業、信息匯聚的良性循環,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四)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增強中小城市人口承載力和吸引力。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全面落實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政策。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動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 (五)建立城市人才入鄉激勵機制。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鼓勵原籍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外出農民工及經商人員回鄉創業興業。推進大學生村官與選調生工作銜接,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扎根基層、發揮作用。建立選派第一書記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城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探索通過崗編適度分離等多種方式,推進城市教科文衛體等工作人員定期服務鄉村。推動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向鄉村教師、醫生傾斜,優化鄉村教師、醫生中高級崗位結構比例。引導規劃、建筑、園林等設計人員入鄉。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人才加入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六)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政策。加快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并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強化規模經營管理服務,允許土地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七)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鄉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各地制定省內統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探索對增量宅基地實行集約有獎、對存量宅基地實行退出有償。 (八)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就地入市或異地調整入市;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推動城中村、城邊村、村級工業園等可連片開發區域土地依法合規整治入市;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房地一體、分割轉讓。完善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權益。 (九)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各級財政支持城鄉融合發展及相關平臺和載體建設,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撬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調整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發行政府債券,用于城鄉融合公益性項目。 (十)完善鄉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鄉村信用環境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和農商行回歸本源,改革村鎮銀行培育發展模式,創新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金融產品提供機制,加大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依法合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房屋財產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實現已入市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資本市場同地同權。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有需求的地區按市場化方式設立擔保機構。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政策性保險擴面、增品、提標,降低農戶生產經營風險。支持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城鄉融合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培育一批國家城鄉融合典型項目。完善農村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 (十一)建立工商資本入鄉促進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法律規劃政策指導和誠信建設,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層營商環境,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工商資本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資金、產業、技術等支持。完善融資貸款和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等政策,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農業領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鄉村生活性服務業。支持城市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臺,探索在政府引導下工商資本與村集體合作共贏模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確保農地農用,防止農村集體產權和農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健全涉農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和產學研用合作機制,鼓勵創建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服務網絡,建立科研人員到鄉村兼職和離崗創業制度,探索其在涉農企業技術入股、兼職兼薪機制。建立健全農業科研成果產權制度,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發揮政府引導推動作用,建立有利于涉農科研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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