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新規,厘清責任彰顯公平 ■ 社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擬增“高空拋物墜物”5條新規,明確致害人的侵權責任、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法律責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濟更加得力,進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 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又有新動向。據新京報報道,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增加5個新規,包括“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等規定。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事件頻發,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廣東深圳5歲男童被高墜玻璃砸中,最終搶救無效離世的悲劇,尤其令人痛惜反思。目前,盡管這些新規尚未通過立法程序,還不具備法律效力,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立法者反對侵權、保障權利的鮮明態度。審視5條新規,明確致害人的侵權責任、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法律責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濟更加得力,進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拋物墜物亂象。 關于“高空拋物墜物”的舉證責任,與一般情況下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同,《侵權責任法》第87條確立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可能致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是因為,考慮到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復雜性,要求被侵害人舉證過于困難,故而立法傾向于保護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應該說,如此規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問題是,這種立法傾斜和簡單指向,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后遺癥”。比如,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等現象,對于實際上的非侵權人,“連坐”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顯然并不公平。又比如,一些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事件發生后,卻陷入職能部門推諉不管、建筑物管理人自視無關的尷尬境地,最后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來承擔責任。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協商而非訴訟程序,結果是業主賠180萬元,租戶賠20萬元。 其實,法律的公平精神,不僅體現在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上,更體現在法律責任的合理分擔上。審視醞釀中的5條新規,前兩條與侵權人直接相關,強調“誰侵權誰擔責”原則;第三條與職能機關相關,確定了賠償補償的“前置調查程序”;第四條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關,確定了補償之后的“追償權”;最后一條與建筑物管理人有關,確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從最初簡單的“二人轉”到現在的“四位一體”,侵權人、建筑物使用人、職能機關、建筑物管理人等主體,分別對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主管責任”和“安全保障責任”,“精準到人”的法律責任體系,也變得更加公平合理。 遏制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需要打出立法、執法、司法組合拳。從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加大了對嚴重侵權人的懲罰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亦不乏行拘高空拋物者的案例。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增加新規,順應了公眾呼聲,有利于從民事責任上打造“閉合鎖鏈”,以更公平、更權威的法治力量阻擊“防不勝防的飛來橫禍”,切實維護公眾的人身安全。 相關報道見A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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