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原副總經理等一再拒絕接受組織挽救 對抗審查
2019-09-03 09:20:03?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 責任編輯:李雅蘭 我來說兩句 |
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才是正途 今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通報了陜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審查調查的消息,提及其在接受調查期間“一再拒絕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和挽救”,引人注意。 而8月1日,在貴州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的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高守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審查調查消息中,同樣提及“一再拒絕接受組織的教育、幫助和挽救”,再次引起輿論關注。 在接受調查期間,錢引安、高守洪面對組織的教育挽救不珍惜,放棄了“自我救贖”的最后機會,拒不交代問題,對抗組織審查,其“自保”并沒有保全自己,反倒在發(fā)人深思的同時,給廣大黨員干部敲響了警鐘。 心存僥幸,錯認“最后退路” 從近年各地查處的一些腐敗案件看,被調查對象因心存僥幸心理,拒絕接受組織挽救,把對抗審查、拒不交代當成最后“退路”的例子屢見不鮮。去年6月,浙江省紀委監(jiān)委披露,杭州富陽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孫建福就因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而錯失了組織挽救機會。 據(jù)介紹,杭州市富陽區(qū)紀委監(jiān)委早在2016年底就收到了關于對孫建福的反映線索,起初是以談話函詢方式對其房產、收入、插手工程建設等情況進行核實。但孫建福沒有珍惜組織對其挽救的機會,而是采取退還錢款方式掩蓋貪污受賄事實。最終,孫建福的“小算盤”沒能如愿,他也因受賄11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我總以為你們對談話函詢的內容不會那么較真,能蒙混過關,卻沒想到讓自己喪失了向組織坦白的最后機會。”在接受審查調查期間,孫建福后悔不迭。 除了在談話函詢期間企圖蒙混過關以求“自保”的,還有人在被留置期間仍看不清現(xiàn)實,心存“賭一把”的僥幸心理,以為“挺上三個月,抵坐五年牢”,企圖瞞天過海、蒙混過關。 今年3月20日,西南林業(yè)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蔣兆崗因犯受賄、濫用職權罪在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判,蔣兆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僥幸心理讓他在選擇“出路”上摔了個“大跟頭”。 記者從云南省紀委監(jiān)委了解到,蔣兆崗在被留置初期,面對專案組的訊問強烈對抗,且態(tài)度傲慢,他甚至心存僥幸,認為調查組只是掌握了一些問題的“皮毛”,沒有實質內容,無法對他“傷筋動骨”。 “其實在蔣兆崗出逃的20天里,專案組通過周密調查已掌握了他受賄與濫用職權的具體案情。”負責該案的專案組干部介紹,經過調查核實,2003年至2016年期間,蔣兆崗利用擔任云南財經大學副校長、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企業(yè)融資、承攬工程項目、購買辦公樓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額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00余萬元。 不僅如此,有的人在拒絕組織挽救后,竟指望涉案“盟友”出手“搭救”,湖南省衡陽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原副局長歐黎明就曾有過這種“異想天開”的念頭。 據(jù)了解,涉嫌受賄的歐黎明在面對組織審查調查時,認為自己只要拒不交代、拖延時間,“盟友”們就會想辦法搭救自己,可以憑自己的人脈關系擺平事情。事實上,他得到的是11年有期徒刑。 “僥幸心理,使違紀違法干部把組織挽救當成了對抗審查的機會成本。”湖南省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認為,個別違紀違法黨員干部之所以在被調查期間拒絕組織挽救,是因為不愿放棄自己頭上的“帽子”、手中的權力、既得的利益和人身的自由,自以為還有可以選擇的、更好的“退路”。 拒絕組織挽救,終將自食苦果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重要原則,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伸手“拉一把”也體現(xiàn)了這一精神。然而,一些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干部卻屢屢“錯失”組織挽救機會,最終讓自己身陷囹圄。 今年5月9日,湖南省原株洲縣淥口鎮(zhèn)黨委書記陳遠明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其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 “其實在2016年底,組織就曾給過陳遠明長達半年的時間,讓他在人身自由的環(huán)境下講清楚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但他卻完全沒當回事。”負責辦理該案的株洲市淥口區(qū)紀委監(jiān)委干部告訴記者,走讀式談話期間,陳遠明對組織的勸告教育置若罔聞,不談自身問題,只表獲得成績,當?shù)弥{查組掌握確切證據(jù)后,他放棄了組織挽救,選擇了出逃。最終,陳遠明錯失了從輕減輕刑罰的機會,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處。 “其實組織給過我機會,在衛(wèi)生計生機構專項紀律檢查工作中,我如果將違紀款物如數(shù)上繳,并如實向組織交代違紀違法事實,事情也不會發(fā)展到今天這步,是我自己放棄了回頭的機會。”從立案審查到移送司法機關,只用了短短兩個多月,云南省羅平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黨支部書記吳俊沒有想到,這就是拒絕接受組織挽救的后果。 “吳俊在剛開始接受組織談話時已經承認了違紀違法事實,但沒過多久事情發(fā)生了反轉。”辦理該案的調查組干部介紹,首次談話結束后,吳俊回家讓妻子劉某與行賄人高某聯(lián)系,欲以借款名義將收受的4萬余元人民幣退還給高某。 之后,吳俊推翻供詞,堅稱錢是自己向高某借的,并先后編造錢款為“朋友借給其買車的”“不知道錢哪里來的”“頭昏記不起來”等虛假理由,企圖掩蓋事實真相。 最終,吳俊因拒絕接受組織挽救、對抗組織審查,從走讀式談話變成了留置審查。同時,在鐵證面前,吳俊承認了違法事實,自己也失去了從輕處罰的機會,被雙開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拒絕接受組織挽救,類似這樣對抗組織調查行為的還大有人在。四川省蓬安縣委原書記袁菱被人舉報后,把行賄老板叫來“模擬對話”,同老板訂立攻守同盟;福建省龍巖市冠豸山機場管委會原副主任、連城縣政府原黨組成員吳大東在面對組織審查時,偽造借條、虛假起訴,企圖蒙混過關…… 拒絕接受組織挽救,拒不交代自身問題,試圖以一人之力對抗組織調查,在當前反腐高壓態(tài)勢、監(jiān)督天網之下,無一例外都失去了坦白從寬的機會,受到了黨紀國法的嚴懲。 完成“自我救贖”,回到正確軌道 “被告人蒲波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是否上訴?” “我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7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蒲波受賄案。 據(jù)了解,1999年至2017年,蒲波利用擔任廣安市副市長、巴中市市長、四川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德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fā)、人事調整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7126萬余元。 根據(j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條款,受賄數(shù)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最高可判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蒲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蒲波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在庭審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依法從輕有依據(jù)。監(jiān)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jiān)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接受組織挽救、正視自身錯誤能得到刑罰上的從輕,同時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也能由黨紀重處分向輕處分轉化。 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qū)招賢鎮(zhèn)蔬菜村原黨支部書記胡某由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第四種形態(tài)”向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第三種形態(tài)”轉化就是一個典型例證。 據(jù)介紹,近幾年灣里區(qū)連續(xù)實施了三輪舊城改造,其中在第三輪改造過程中,胡某找人代領了他父親出于善舉捐資修建、歸屬于集體的道路補償款,存在弄虛作假、謀取利益、侵占集體資產的錯誤事實,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 區(qū)紀委調查組介入調查后,胡某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自己違紀違法事實,并將不當獲取的村道補償款上繳區(qū)財政,用實際行動抓住了組織給予的挽救機會。 “接受組織挽救、交代違法事實、消除不良影響是重處分向輕處分轉化的重要依據(jù)。”灣里區(qū)紀委負責人介紹,綜合考慮胡某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時間節(jié)點以及胡某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對胡某進行“第四種形態(tài)”向“第三種形態(tài)”的轉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從而達到既嚴明紀律、又關心愛護的雙重目的。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處不是目的,挽救才是根本。有專家表示,反腐敗不能指望某一劑猛藥或者靈藥就能藥到病除,必須堅持標本兼治,在嚴格執(zhí)紀執(zhí)法的同時,講政策、講策略,立足教育、感化,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挽救,讓犯錯誤的同志及時認識到錯誤,迷途知返,回到正確的軌道,通過營造反腐敗氛圍,鞏固反腐敗成果,方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本報記者 鄒太平 通訊員 廖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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