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退休后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可一次性領取
www.fjnet.cn?2013-05-30 22:37? 李曉梅?來源:南海網 我來說兩句
南海網海口5月30日消息(南海網記者李曉梅)經過第四次修改后,《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30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條例》就繳費數額的申報核定、繳費年限等進行了修改。 退休人員累計繳費不滿15年可申請一次性領取 《條例》規定,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未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將其基本養老金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此外,個人也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退休人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當繳納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余數乘以同期社會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計算,從清算資產中依法償付,并一次性繳納。 單位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期足額繳費可緩期一年繳納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以及其從業人員個人工資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以及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數額。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因經濟困難,確實不能按期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繳納期內,免繳滯納金。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5-30]日本一牙醫因涉嫌放火焚燒養老院被捕(圖)
- [ 05-30]七旬老漢自稱養老院里找到真愛 另有新歡訴離婚
- [ 05-28]全國就業人員增至7.67億,養老金不存在“收不抵支”
- [ 05-27]55元難保最基本生活需求 農民基礎養老金亟待調高
- [ 05-26]80后獨生子女一人養六個老人 面臨 “養老奴”困境
- [ 05-24]養老之難如何破解:服務、資金、精神一個都不能少
- [ 05-24]人民日報刊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 為何遇阻
- [ 05-24]黨報解析事業單位養老改革遇阻:怕改后待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