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吁將錯案當事人“預期利益”引入國家賠償
www.fjnet.cn?2013-06-13 07:03? 張兵?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張高平案”280萬“預期利益”該不該被駁回?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張兵 | 北京報道 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做出國家賠償,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共計220萬元。這對蒙冤10年的叔侄終于得到了應有的賠償。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叔侄兩人獲得的國家賠償金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每人65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45萬元。此前,張高平叔侄二人提出的“張高平為運輸個體戶,當時每月凈收入3萬元,據此要求補償280萬元”的訴求卻被駁回。 在這起案件中,權利人張高平叔侄只能獲得“直接損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財產、人身權利的損失)賠償,對于“預期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國家卻并未賠償。 “預期利益”與“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不同。從法理上講,“預期利益”是指尚未具體、尚未確定的利益,但依照通常情形或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事情,可以預期得到的,卻因損害而喪失或被妨礙得到的利益。張高平跑運輸可能賠得一干二凈,也可能掙得盆滿缽滿。如果能掙到錢呢?那么這10年來的損失如何賠償? 當前的《國家賠償法》對于賠償金數額確定的總方向是:不過分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充分全面保護受害人權益。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更傾斜于不過分增加國家財政負擔。但如果同時考慮“不過分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與“充分全面保護受害人權益”時,后者似乎更能彰顯正義。 近年來,包括張高平叔侄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在內的幾起冤假錯案,讓國家賠償又成為了輿論的焦點,哪些賠償是現行《國家賠償法》予以支持的?為了更好地補償冤假錯案受害者,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否可以在“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外,將“預期利益”引入國家賠償中來?倘若引入“預期利益”,在實踐中又將如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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