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吁將錯案當事人“預期利益”引入國家賠償
www.fjnet.cn?2013-06-13 07:03? 張兵?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預期利益”從何而來? 劉玲:“預期利益”,又叫做預期可得利益,源自英國和美國。預期可得利益可以是一種財產利益,也可以是一種精神利益,還可以是一種機會利益。張高平叔侄二人要求補償的280萬元屬于預期可得利益中的財產利益。 唐紅新:“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目前,我國對限制人身自由而改判無罪的國家賠償標準只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部分,不包括“預期利益”。 對可得利益能不能賠的問題,從大陸法系傳統來看,例如德國、日本,根據立法或判例,除去特別法的例外規定,“實際損失”和“可得收益”都應賠償。 唐新波: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致人精神損害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未將“預期利益”納入賠償范圍。 “預期利益”應納入國家刑事賠償 彭方如:國家刑事賠償中毫無疑問應當將“預期利益”納入賠償范圍,其不僅是現實的需要,而且國家立法實質上是認可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此條規定認可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間的可期待獲得的利益應予賠償。 因此,我個人認為我們需要討論的不是國家刑事賠償中是否應當將預期利益納入賠償范圍的問題,而是應當討論預期利益的計算標準是否應當統一為“每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 如果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則必定導致很大一部分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沒有得到賠償。雖然國家賠償法的統一賠償標準能保護每日收入低于這一標準的人的利益,但是這顯然侵害了每日收入遠遠高于這一標準的人的利益,這一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收入高于這一標準的人利益,正如張輝、張高平的國家賠償案。 唐紅新: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國家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及數額已日顯偏低,故此,對于將“預期利益”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呼聲也日趨高漲。 從公平原則的角度來考量,受害人大多為“預期利益”付出了一定勞動,故此應當對其“預期利益”進行賠償。 根據現在的國家賠償法,人身自由受羈押有明確的賠償計算標準,但沒有考慮由于失去人身自由而導致可得利益的喪失。在中國,將“預期利益”納入國家賠償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能夠降低冤案、錯案的發生率,即使發生了,也能更好地撫慰國家賠償權利請求人。 劉玲:張高平叔侄要求的預期可得利益沒有獲得支持,是囿于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但是未來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修訂時,應加入一塊。因為,“公民權利配置的公平標尺,指向哪里,國家賠償的范圍就劃在哪里;國家給公民權利義務配置造成的不平等的程度有多大,國家賠償的范圍就有多大”。 唐新波:結合法理,我認為應該將預期利益納入國家賠償范圍,通過支付高額賠償金以對那些違法侵權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進行警戒,實行懲罰性標準,以提高對于公民生命自由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比如,以美國的國家賠償范圍為例,按照賠償法關于“聯邦政府如處于私人地位,于同等方式與限度內與私人一樣地負民事責任”的規定,聯邦政府的賠償范圍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和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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