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21日電(劉茸)2013年一度備受關注的“律師告中移動流量清零”一案,近日公布一審結果: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支持被告長沙中移動訴求,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劉明律師今日告知人民網記者,已正式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案件爭議:流量清零是侵權?是違反協議? 2013年8月1日,原告劉明律師發現,自己購買的中移動20元包150M上網月流量服務中,有92M未使用的7月流量被被告清零。他認為,中移動對此既無合同約定,也未在購買時提前告知客戶,其單方清零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因此將中移動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月底清零上網流量的做法。 由于這一訴求深得網民之心,去年9月一審開庭期間,對劉明的支持和對中移動等服務商的聲討一度成為網絡上的熱門話題。 而被告長沙中移動對此的辯解是,本案中的資費標準已經依法備案,自己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是自行放棄了使用全部流量的權利;并且,包月套餐的性質決定了其剩余額度不應結轉,因為套餐是服務、期限、優惠價格一攬子打包銷售的,不能將其中任何一項單獨拆分出來結轉,也不符合交易慣例。 法院判決:原告“應當知道”包月流量的含義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稱,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移動業務受理單》約定的“20元包150M流量”及原告在一個月內通過移動網絡使用手機上網消耗的流量不足150MB時,被告將剩余流量月底清零、次月不再結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給出的結論是“綜合詞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其真實含義。 法院認為,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結合中移動告知的各類信息,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惠。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為,原告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未受到侵犯,故此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劉明今日告訴記者,已經正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他提供的上訴狀中,記者看到,劉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錯誤,基本事實不清”,自己提交的套餐宣傳單證據中根本未寫明包月字樣,一審法院的判斷是“故意混淆事實”,并且有程序違法的嫌疑。他主張,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二審審限將從收到上訴狀并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無特殊情況下,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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