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
2014-02-28 19:37? ?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劉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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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替代不適合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當地水源,并逐步退還因缺水擠占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三十一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推廣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因地制宜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比例,推行節水灌溉方式,促進節水農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類建設項目名錄,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三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批準的地下水壓采總體方案確定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壓采目標,逐級分解下達到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和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 第三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鼓勵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工程供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工程設施安全保護有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并及時組織清理管理范圍內水域、灘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條 南水北調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其中,省際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丹江口水庫、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干渠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第三十九條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設計文件劃定。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并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對工程進行保護。未經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圍內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按照下列原則劃定并予以公告: (一)東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堤防背水側的護堤地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中線明渠輸水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內的區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輸水工程為工程設施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至50米以內的區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過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過3000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水閘、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設施為從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過200米以內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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