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有效期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完) 附通告全文: 昆明市公安局公告 第6號 《昆明市公安局關于收繳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于2014年3月6日經昆明市公安局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 2014年3月10日 昆明市公安局關于收繳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維護公共安全,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防極端暴力、恐怖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持有和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黑火藥等各類爆炸物品及氰化物、砒霜、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 二、嚴禁非法制造、改制、買賣、運輸、持有軍用槍、射擊運動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鋼珠槍、火藥槍、仿真槍、子彈等槍支彈藥。 三、嚴禁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殺傷力的射釘器等管制器具;非法攜帶管制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的從重處罰。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區攜帶少數民族用刀按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處理。 四、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等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銷售汽油的企業應當嚴格落實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管理的規定,違反規定造成法律后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非法持有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主動上繳公安機關的,可依法從輕、減輕、免除或者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上繳的,依法從重處罰。 七、對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查證屬實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包庇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理。 八、即日起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工作中發現涉嫌危爆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的場所和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盤查。請涉及的場所和人員積極配合支持;對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務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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