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政府辦公用房不得作為城市標志建筑
2014-11-28 07:17:49?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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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制圖:李姿閱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新版標準”),首次明確,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標準更明確,首對食堂等附屬用房建筑面積進行界定 原國家計委1999年頒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后,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辦公用房的功能與過去相比有較大的變化。“新版標準”貫徹落實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細化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新增大量圖表解釋、說明各項標準,讓人一目了然。 “新版標準”是全國統一標準,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新版標準”將建設標準從三類改為五類,增加了“1999年標準”未包括的鄉(鎮、蘇木)級,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進行劃分。 市縣兩級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調整較大。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的省部級正職辦公室使用面積維持54平方米不變,市級正職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增加為30平方米。鄉級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新版標準”首次對食堂、車庫等附屬用房建筑面積進行了界定。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筑面積按編制定員計算,編制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7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6平方米。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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