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立法法修正案:地方政府將不能限行限購
2014-12-28 07:43:57??來源:解放日報 責任編輯:林晨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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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規” 新華社發 商海春 作 綜合新華社 北京12月27日電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么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么就得及時廢止。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后將匯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嚴格規范地方政府權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后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劃分。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范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后獲得通過,那么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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