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司法部印發方案全面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2015-03-10 18:19:32??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晨 周艾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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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著眼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容。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為提高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代表性,《方案》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自薦方式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還要求從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產生的人民監督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并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人民監督員履職期間應當作出保密承諾,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和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信息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范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即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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