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司法部印發方案全面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
2015-03-11 13:28:30??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晨 周艾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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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范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即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明確了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序、案情介紹程序、評議表決及審查處理程序等。規定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的人民監督員。同時,《方案》為有效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效力偏弱、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未被采納時缺乏救濟程序等問題,專門設置了復議程序,規定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采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說明后,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明確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及執法檢查機制等。規定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涉案財物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掌握案件辦理情況。 《方案》提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方案》還就如何抓好各項改革任務的落實,從組織領導、協同配合、保障舉措和宣傳引導等方面進行了安排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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