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需持牌經營
2015-08-13 07:31: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瑋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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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需持牌經營 □記者 蔡穎 北京報道 12日,國務院法制辦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旨在規范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明確了放貸、經營放貸業務的定義以及不屬于經營放貸業務的情形。同時,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的,將由銀監會制定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由于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因此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明確,“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即采取牌照管理,這和國際慣例一致。 在準入門檻方面,《條例》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萬元。”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分析稱,對不同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國家級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規范,容易出現監管風險和行業系統性風險隱患,《條例》出臺后有助于形成統一監管標準,界定小貸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準入、經營范圍和監管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學院研究員董希淼建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融資渠道適當放寬限制,比如允許其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融資,這有利于小貸行業的發展。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還需要有退出機制,明確退出條件、退出程序和債權債務轉讓、承接與處理規則。”董希淼進一步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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