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細化程序化交易管理
2015-10-10 08:03: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陳瑋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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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證券交易所9日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從自律管理規則層面,落實證監會關于程序化交易的相關監管安排,規范和管理交易所市場的程序化交易者及其程序化交易活動。 根據征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實施申報及報備管理,申報及報備內容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來源類型、資產規模,程序化交易策略類型及簡要說明、程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程序化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址、程序化交易系統的開發主體等。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別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股票期權合約賬戶進行證券、股票期權的程序化交易,不得將未經申報及報備的賬戶用于程序化交易。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客戶將其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會員信息技術系統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明確約定客戶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統為他人提供服務,客戶實際使用的程序應當與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的程序一致,否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采取拒絕委托、關閉接入等措施。協議應明確雙方的風控職責,當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異常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采取拒絕委托、關閉接入等應急措施。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管理。 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交易所的,應當具備驗資驗券、流量控制、異常檢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統異常對交易所交易系統和市場秩序造成沖擊;應當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能識別和防范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避免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指令必須經過公司風險控制系統的檢查與審計,不得將程序化交易系統直接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統。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將程序化交易客戶與非程序化交易客戶的報盤通道隔離,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并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會員及其他參與人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對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別使用不同的報盤通道,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并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系統。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 交易所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的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在交易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實施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管理,交易所對其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的當日凈買入金額進行盤中實時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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