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2016-03-10 07:11:52??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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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2016年3月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李建國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作說明。 一、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制定慈善法,是發展慈善事業、規范慈善活動的客觀需要。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快,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范,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制定慈善法,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經過各方面多年不懈努力,我國相繼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等一些涉及慈善活動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一些地方出臺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但總的來講,現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設還相對滯后,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與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2008年以來,共有全國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建議29件,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熱切期盼。制定慈善法,加快補齊社會領域立法這塊短板,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制定慈善法,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際措施。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把農村貧困人口脫貧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強調要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努力形成大扶貧格局。慈善事業是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有利于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第四,制定慈善法,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展慈善事業,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是對中華民族優秀美德的傳承,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于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來自人民,最直接地了解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意愿。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慈善法草案,有利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廣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識,將中國共產黨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主張和人民的意愿上升為國家意志,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慈善法的貫徹實施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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