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美國在各種場合無端渲染所謂“航行自由”問題,并以此為借口強化自身在南海地區(qū)的軍事存在。然而,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實為憑借自身軍事實力,挑戰(zhàn)《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國際海洋秩序,挑釁和損害包括中國在內幾十個沿海國的主權和安全,破壞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 美式“航行自由”不符合國際法 何為“航行自由”?二戰(zhàn)結束后,聯(lián)合國曾先后3次召開海洋法會議,并于1982年通過了《公約》。《公約》中有關“航行自由”的規(guī)定,得到150多個國家的認可。 根據(jù)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認定,一國享有的航行與飛越自由包括兩類,一是在另一國的領海領空內,一國行使航行與飛越自由要符合“無害通過”的標準,亦要經(jīng)沿岸國批準,并應顧及該國的主權、安全和尊嚴;二是在領海之外,一國享有航行與飛越自由,但同樣要顧及另一國的主權、安全和尊嚴。 早在1979年,美國卡特政府搶在《公約》簽訂前制訂了“航行自由計劃”。美國官方發(fā)表的公開聲明稱,該計劃是為了挑戰(zhàn)“過分的海洋權益聲索”,其實施的對象是包括美國盟友在內的所有國家。“計劃”中對于“過分的海洋權益聲索”的定義包括六種情況:1.美國不承認的歷史性海灣/水域主張;2.不是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的國際法習慣劃定的領海基線主張;3.領海未超過12海里卻對軍艦的“無害通過”要求事先通知或許可,或在推進方式、運載物等方面設置歧視性規(guī)定的主張;4.領海寬度超過12海里的主張;5.其他一些聲稱對12海里之外擁有管轄權的主張,如安全區(qū)等;6.違背《公約》的群島主張。 該計劃的具體操作方式是,當美國認為某國宣布的海洋政策主張違背了“航行自由”原則時,即派出軍艦或飛機進行測試性航行或飛越,以確認自己主張的航行自由權沒有受到影響。這包括以行使所謂的“無害通過權”為名,出動艦艇強行進入他國12海里領海;以行使所謂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權”為名,出動艦機強行進入他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以行使所謂的“公海自由、過境通行和無害通過權”為名,出動艦機強行進入他國視為內水的群島水域。 然而,根據(jù)《公約》相關規(guī)定,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外國軍艦在其領海“非無害通過”,外國軍艦在實施“無害通過”時應遵守沿海國制定的相關法律和規(guī)章。 顯然,美國“航行自由計劃”完全背離了《公約》和習慣國際法對航行自由所作規(guī)定。美國的計劃原本就是針對《公約》有關規(guī)定的反制行動,實質上是將“航行自由”等同于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有學者指出,在這份“航行自由計劃”中,美國同時扮演著“控訴方、法官、陪審員與行刑者”的角色。 1983年3月10日,里根總統(tǒng)發(fā)表“美國海洋政策聲明”指出,盡管美國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承認《公約》中有關航海權和航空權的規(guī)定反映了習慣法,并按照《公約》中除深海床采礦規(guī)定以外的規(guī)定行事。他強調:第一,美國打算接受并按照傳統(tǒng)習慣中使用海洋的利益均衡原則行事,例如航行權和航空權。第二,美國將在全球海域依據(jù)《公約》反映出來的利益均衡原則行使和堅持其航行和飛越自由的權利。由此可見,一方面,作為世界頭號海洋強國,美國不愿其海洋霸權受約束,為規(guī)避履約義務而遲遲不加入《公約》,另一方面,卻單方面強調自己享受《公約》項下的海洋權利。這樣的雙重標準集中體現(xiàn)了美國對待國際法“合則取,不合則棄”的虛偽,暴露了其根深蒂固的“帝國思維”。 事實證明,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實際上是對國際法上航行自由制度的破壞和濫用,是對《公約》倡導的海洋自由精神的破壞,也是對國際海洋法律秩序的破壞。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法中心主任羅伯特·貝克曼教授一針見血指出,美國以“自由航行”避開意思更明確的字眼,但實際上談的是“自由展開軍事活動”。美國作家及外交政策分析人士本·雷諾茲稱,“美國想要的‘航行自由’指的是在各國領海進行軍事巡邏的權利,是軍艦而非油輪的航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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