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起校園貸案件一審宣判 提前扣除利息簽訂虛高借款合同 □ 本報記者 唐榮 □ 本報通訊員 劉斌 牟桐 9月3日,廣東省深圳市首起非法校園貸案件在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董某銘等11人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10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被告人張某、彭某佳曾經是不同借貸平臺的高校業務員,他們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接觸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學生,通過審查個人資料、家庭信息等,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戶口、家庭條件優越、有超前消費習慣、自控能力差等特點的在校大學生資源。 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張某糾集董某銘、呂某賡、付某信、陳某鑫等人一起合作,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開展無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業務,由董某銘、呂某賡、付某信、陳某鑫、李某宇、劉某銘、林某等人負責出資,張某負責物色客戶、出面簽訂合同和債務催收,所得利潤六四分成,風險共擔。 據了解,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2周為借款周期,利息15%至25%不等,每日逾期費為借款金額5%至10%不等,利息計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轉賬后立即返還,并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或者就同一筆借款簽訂多份借款合同。 如果借款人到期未還,會被收取高額逾期費,在支付手續費后可續期一次。借款人若仍未能償還,張某等人便介紹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筆錢來償還之前的欠款。以此類推,通過借新還舊、轉單平賬的方式人為地壘高借款人的債務。 2017年9月左右,董某銘介紹董某菩給張某兼職打工,協助張某審查借款人資料、簽訂借款合同等,董某菩在兼職期間掌握了張某放貸的方法、流程并結識了部分借款人。2017年11月離職后,董某菩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信息,由董某銘提供資金,二人合作放貸給謝某豪、鐘某楊、黃某琦等人。 此案中,彭某佳糾集楊某鑫、謝某桐、古某清等人一起合作,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開展無抵押的高息短期借款業務。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1周或5日為借款周期,利息15%至30%不等,每日收取逾期費500元至1000元不等,利息計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轉賬后立即返還,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如果到期未還,會被隨意收取高額逾期費,彭某佳、楊某鑫、謝某桐、古某清還介紹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筆錢來償還之前的欠款。以此類推,通過借新還舊、轉單平賬的方式人為地壘高借款人的債務。 由于借款人一般是在校大學生,沒有經濟來源,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張某、呂某賡、董某銘、彭某佳、楊某鑫等人利用借款人害怕被家長知道的心理,通過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頻繁威脅恐嚇借款人還錢,趁機要求借款人借新還舊或轉單平賬,借款人只能被迫答應。當債務被壘高到一定程度,借款人實在無力償還時,張某、呂某賡、彭某佳、楊某鑫等人便會上門向借款人家長追討,最終實現騙取財物的目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董某銘等11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彭某佳、楊某鑫、謝某桐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多次采用威脅恐嚇、攔截他人、滋擾生事等方式,給被害人造成心理強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對被告人彭某佳、楊某鑫、謝某桐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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