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入刑新規 分析稱延續加重處罰趨勢
2013-05-10 16:09? 趙杰?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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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對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款予以修訂,其中涉及《刑法》第143、144兩項條款,明確食品安全領域的量刑依據。李援認為,兩年前的這次修改,正是本次《解釋》制定并出臺的依據。 不過,新規出臺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的形勢不容樂觀。據“兩高”有關負責人提供數據,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的這三年時間內,法院審結此類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和257.48%。 伴隨其間的,還有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典型案例除了上述地溝油、瘦肉精、毒奶粉等事件,還有毒豆芽、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在三年間連續印發相關文件,專門針對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予以安排,并將“嚴懲重處”作為重點工作任務部署。 據此間北京市一中院提供資料,近十年該院僅受理4起食品安全類犯罪,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行為入罪門檻過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進口食品的安全規制存在空白;食品安全犯罪風險的入罪范圍過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入罪;食品安全鑒定意見的權威性難以判斷,當不同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相左時,法官作為非專業人士就更難判斷。 該院相關法官認為,《解釋》對相關情形予以明確細化,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當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特別是賦予檢驗報告證據資格,并充分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既解決了鑒定類證據的資格問題,又能貫徹刑訴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對于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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