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入刑新規 分析稱延續加重處罰趨勢
2013-05-10 16:09? 趙杰?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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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罪”與“罰” 《解釋》同時涉及到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和“明星”有關。近年來,由于該群體所代言食品時有問題發生,引發公眾廣泛詬病。 這次新規第14、15條規定和明星代言有關,具體體現為:提供廣告等宣傳者,可按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據“兩高”相關負責人解釋,這并非意味著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就會入罪,而是要符合上述犯罪主體的具體情節。該條款和解釋令一些公眾誤解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受罰。實則不然,“罪”與“罰”在該問題上有本質不同,前者依據刑事法律而判斷,后者則依據行政法和民法而定。 上述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雖然刑法第222條規定,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般理解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在司法實踐中,代言明星如果兼以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擔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宣傳的,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李援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類人群在代言環節出現的問題不入罪時,仍可能承擔相應處罰。《解釋》彌補了以往此類犯罪量刑標準的模糊乃至缺失,從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罰代刑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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