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7 |
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1 |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
15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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