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利于罪犯改造和回歸社會、促進社會和諧 伍某盜竊案提起公訴前,被告人一直拒不認罪。提起公訴之后,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再次嘗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法院采納并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庭前會議上,面對公訴人展示的有力證據,被告人供認了3宗犯罪事實。庭審中,被告人選擇供認全部8宗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公訴人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表現,提出了新的量刑建議,法庭采納后當庭宣判。 曾經引發網絡輿情的山東省膠州市應屆考生郭某篡改同學高考志愿案,2016年8月移送膠州市檢察院審查辦理。檢察官發現,郭某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而且是初犯、偶犯,更重要的是,受害人已被大學補錄并表示諒解。膠州市檢察院認為該案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并可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但是,對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會不會引發公眾質疑?會不會再次引爆輿情?會不會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和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面對社會壓力,檢察院通過不起訴公開審查,主動回應社會關注。2016年9月30日,膠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郭某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決定,郭某隨后被公安機關釋放。 “該案既體現了法律的包容性,又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達到了教育一片的目的。”膠州市政協常委喬昌笙對案件辦理結果表示滿意。 探索在檢察院設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強化權利保障確保認罪認罰真實自愿 “為什么沒有認定自首情節?量刑建議是不是重了?”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在審理耿正興危險駕駛一案時,犯罪嫌疑人對其犯罪事實表示認可,但是在拿到具結書時,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提出異議。 在場的值班律師及時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釋,說明檢察機關沒有認定自首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根據酒精含量、有無事故、有無從重從輕情節等情況逐一計算,得出的量刑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幅度內,犯罪嫌疑人表示認可同意,并自愿簽署了具結書,案件順利審結。 所謂認罪認罰從寬,就是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在試點改革初期,檢察機關意識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實現律師的有效參與,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 試點檢察機關從辦案需求出發,積極協調司法部門,探索在檢察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據了解,目前,北京、浙江等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做到了值班律師定點化、固定化;上海徐匯、楊浦、普陀、靜安等區檢察院及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實現法律援助律師全覆蓋。值班律師的職責更多的是提供法律咨詢、見證簽署具結書。值班律師向法律援助律師轉化后,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協商確定量刑建議、查閱卷宗、出庭辯護等更多法律幫助。 根據試點情況,2017年8月,最高檢與司法部溝通,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進行修改,增加了“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在檢察院設置值班工作室”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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