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迎來規范發展大時代:中央政府不會救助
2014-10-03 08:40:0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林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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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新規,勾勒風險管控制度框架—— 地方債迎來規范發展“大時代” 繼新版預算法為地方政府舉債開出“明渠”后,國務院10月2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又清楚勾勒了地方債務治理路線圖,明確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防范化解債務風險。這意味著,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國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構建的地方債體系將全面上路—— 10月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等重點問題以及如何處理存量債務等難點問題予以明確。由此,地方政府舉債迎來了規范發展的“大時代”。圍繞《意見》中的改革亮點,《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和多位財稅專家。 借 債: 政府債券是惟一來源 目前,地方政府有30多種舉債方式。“過去地方政府舉債融資不規范,又缺乏有效監管,造成債務風險累積。”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說。 有關專家表示,《意見》出臺后,將出現兩個重大變化。第一,30多種政府債務融資渠道將不復存在,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舉債法律層面的惟一來源。第二,明確了舉債主體,政府債務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舉借。 根據《意見》,省級政府可以適度舉債,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債的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但是,額度需要限制在省級發債總體額度之內。”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分析說,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客觀因素測算后報國務院批準并分配到各省份,因此,省級或市縣級發債都要控制在全省額度內。 不少人擔心,在地方財力本就吃緊的狀況下,這種做法會不會影響經濟發展?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白重恩表示:“這并不是說立刻就只允許發政府債,還是有一個過渡期的,在這個期限內,允許繼續通過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籌集。”他進一步分析說,《意見》鼓勵承擔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融資,保障房等也可以發行專項債券增加資金來源,因此不會影響經濟發展。 用 債: 債務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并非全面放開,而是通過納入預算管理和預算公開的方式,切實發揮好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 那么,應該如何規范債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意見》進行了明確。 首先,要限定債務用途。“債務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要建立對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其次,要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據了解,地方政府債務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一般債務,另一種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專項債務。根據《意見》,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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