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迎來規范發展大時代:中央政府不會救助
2014-10-03 08:40:0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林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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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 債: 中央政府不會救助 在賦予適度舉債權限的同時,如何讓地方政府明確并有效落實償債責任,是控制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為此,《意見》明確要求劃清償債責任,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同時,還需要劃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這就意味著,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也不得推給政府償還。”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云說。 對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該如何劃分政府與企業的責任?喬寶云認為,應簽訂契約,寫清各自承擔的責任。比如,政府投入1億元購買某項服務,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只限定于購買服務上,與因項目發生的債務沒有關系。 《意見》還指出,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債務高的地區進行風險預警,督促其積極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 融資平臺: 將經營性項目推向市場 融資平臺公司是以往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的一個重要融資渠道,但也出現了融資成本高、資金使用缺乏監管、償債責任不強、風險難以控制等問題。 對此,新版預算法在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的同時,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政府債券以外的任何形式舉借債務。按照上述要求,此次出臺的《意見》明確了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那么,以前由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的項目在職能剝離后應如何處理?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可以有以下3種渠道。其一,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其債務等同于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債務。其二,對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準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其三,對沒有收益、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純公益性項目、確需舉債的,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過渡期: 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意見》還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 一是發行政府債券置換符合條件的存量債務,降低政府利息負擔。據了解,一些融資平臺公司舉債成本過高,造成政府利息支出壓力較大,這些債務期限又較短,有錯配風險。“在一些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中,利率多在4%左右,成本明顯要低于其他融資方式,將短期債務逐步置換為長期債務利于優化債務結構。”劉尚希說。 二是妥善償還存量債務。《意見》要求,對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債務,通過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強償債能力;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 “這將有利于地方政府釋放信用價值。”喬寶云分析說,地方政府自主發債融資,要接受市場檢驗,其信用價值越高,融資成本就越低。這將促使地方政府加強信息公開,提升政府信用。 地方“政府債務”和“政府性債務”有何不同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 (記者韓潔) 此次出臺的國務院意見中同時在文中出現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種考慮? 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范疇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定今后的規范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采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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