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報稱勒緊地方債務風險韁繩有必要 目前總體可控
2014-10-03 08:39:50?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林錦 林錦 |
分享到:
|
10月2日,國務院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落實新預算法相關規定,堅決制止違規舉債 勒緊債務風險的韁繩(政策解讀) 本報記者 李麗輝 10月2日,國務院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落實新預算法相關規定,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堅決制止違規舉債,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記者第一時間采訪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意見內容進行了解讀。 省級政府為舉債主體,只能發行政府債券,限定規模及用途 意見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舉債主體、舉債方式、舉債規模以及舉債程序,進一步規范了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并通過建立風險預警和完善應急處置等落實償債責任,著力解決地方政府性債務“怎么借、怎么管、怎么還” 的問題。 意見明確,經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可以適度舉債,市縣確需舉債的只能由省級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一般債務,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專項債務,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 在規范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使用上,意見也作了嚴格規定:一是限定債務用途。債務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建立對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二是納入預算管理。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預算管理。 如何落實地方政府償債責任?意見明確指出,劃清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償債責任。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同時,還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定期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當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此外,還要完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考核問責、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債權人約束等各項配套制度。 |
相關閱讀:
- [ 10-03]地方政府舉債中央不出手救助 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 [ 10-02]綜述:修明渠 堵暗道——透析地方債新規5大看點
- [ 10-02]地方債務治理"路線圖"明晰 飽受詬病的融資平臺改革啟幕
- [ 10-02]中國首次全面規范地方債管理防控經濟風險
- [ 10-02]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 [ 09-26]國土部:每年都對高爾夫球場下禁令 地方政府未收斂
- [ 09-26]在改革大潮中凝聚當代青年共識與擔當
- [ 09-24]陜西:市縣政府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債 每年評估風險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